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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代理责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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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思望 《社会科学前沿》 2024年第6期710-717,共8页
民法典第167条明定了违法代理的责任承担问题,但是关于该制度的制度定位及适用领域,学理上存在争议,实务中不乏模糊处理,规范间体系联动复杂,有必要借助教义学原理整理其规范内涵。违法代理的连带责任承担应主要适用于多数人侵权场合下... 民法典第167条明定了违法代理的责任承担问题,但是关于该制度的制度定位及适用领域,学理上存在争议,实务中不乏模糊处理,规范间体系联动复杂,有必要借助教义学原理整理其规范内涵。违法代理的连带责任承担应主要适用于多数人侵权场合下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聚合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场合;对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返还责任等责任场合因该条存在着违背债的相对性原理的风险,应当排除其适用。如果相对人对于违法代理系明知的,则可因违法行为致害不受法律保护原理以及过失相抵规则免除本人与相对人的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理行为违法 代理事项违法 连带责任 多数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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