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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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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玉萍 袁惠杰() 《中国审判》 2019年第15期74-75,共2页
8月1日,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诉李某、郑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季红担任审判长。经审理,法院当庭判令被告李某、郑某赔偿污染清除费用及损害恢复费用、事务性费用,共计256万余元人... 8月1日,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诉李某、郑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季红担任审判长。经审理,法院当庭判令被告李某、郑某赔偿污染清除费用及损害恢复费用、事务性费用,共计256万余元人民币。该案是天津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树立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司法价值理念,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损害赔偿案 生态环境 天津市 首例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 价值理念 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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