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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客观行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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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茂迪 《时代人物》 2023年第4期106-108,共3页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客观行为条文表述简洁,其落脚于“发生性关系”,这也是本罪明文规定的唯一客观行为。但是在以往的法律条文中却并未对该表述进行含义明确。“性行为”作为性关系的客观载体,根据其行为方式可以分为插入式性行...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客观行为条文表述简洁,其落脚于“发生性关系”,这也是本罪明文规定的唯一客观行为。但是在以往的法律条文中却并未对该表述进行含义明确。“性行为”作为性关系的客观载体,根据其行为方式可以分为插入式性行为、进入式性行为和接触式性行为。在刑法学界对于本罪的客观行为主要存在发生性关系之广义说和发生性关系之狭义说两种不同的解读。综合考虑之下,笔者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性权利和国际刑法发展潮流的角度出发,从立法依据、理论依据和域外启示三方面论证将“发生性关系”解读为进入式性行为更具有合理性。并将本罪中的“性关系”与强奸行为、猥亵行为和性骚扰做区别界定,以明晰本罪中“发生性关系”的内在含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发生性关系 进入式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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