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微博转发行为类型界定及其著作权法律性质 被引量:1
1
作者 袁闽燕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5年第4期20-24,共5页
微博转发行为可以划分为三类:微博应用平台上的转发行为、微博平台外的网络空间中的转发行为、网络空间外的微博转发行为。判断微博转发行为侵权的前提是被转发微博构成作品。微博平台上的直接转发行为没有侵犯微博原创者的著作权,微博... 微博转发行为可以划分为三类:微博应用平台上的转发行为、微博平台外的网络空间中的转发行为、网络空间外的微博转发行为。判断微博转发行为侵权的前提是被转发微博构成作品。微博平台上的直接转发行为没有侵犯微博原创者的著作权,微博平台上的间接转发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微博平台外的网络空间中的转发行为,若是采取直接提供原微博链接的方式,则没有侵犯作者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若是通过复制转发的方式进行,则侵犯了微博原创者的著作权。网络空间外的微博转发行为,由于其著作权侵权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司法机关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转发行为是否侵犯,以及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何种权利进行具体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微博 转发行为 类型界定 著作权法律性质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