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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单位伪造碳排放数据的刑法规制——兼论碳排放权的性质及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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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龙明越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84-92,共9页
大气环境碳容量具有价值性与实存性,属于自然资源。大气环境碳容量被加以时间、空间与数量的限定,具备了特定性与相对可支配性,是适格的物权客体。碳排放权既非用益物权亦非准物权,而是以大气环境碳容量为客体的所有权。未转让给个人或... 大气环境碳容量具有价值性与实存性,属于自然资源。大气环境碳容量被加以时间、空间与数量的限定,具备了特定性与相对可支配性,是适格的物权客体。碳排放权既非用益物权亦非准物权,而是以大气环境碳容量为客体的所有权。未转让给个人或单位的碳排放权归国家所有。超额排放温室气体并伪造碳排放数据是一种逃费行为。若碳排放单位超额排放温室气体时已具有数据造假意图,则超额排放行为构成以碳排放配额为对象的诈骗罪,数据造假行为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构成犯罪。若碳排放单位超额排放温室气体时并无数据造假意图,则数据造假行为构成以债权为对象的盗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排放权 大气环境容量 碳排放配额 盗窃罪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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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之立法变迁与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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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龙明越 姚贝 《环境保护》 CAS CSSCI 2021年第20期66-68,共3页
污染环境罪自设立以来,已经历过3次刑法修正案修正,其法益保护理念也逐步演进和变化。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形成了较为科学的三档刑罚处罚体系,但污染环境罪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污染环境罪自设立以来,已经历过3次刑法修正案修正,其法益保护理念也逐步演进和变化。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形成了较为科学的三档刑罚处罚体系,但污染环境罪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本文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变迁及法益保护理念,提出明确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态,扩大本罪规制的污染物范围,出台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配套的司法解释的污染环境罪完善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立法变迁 法益保护 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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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耳针联合地黄饮子治疗血管性痴呆的临床观察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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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相鹏 武密山 +5 位作者 袁超 袁龙明越 王红霞 张培红 武宁 曹东义 《时珍国医国药》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1期2670-2672,共3页
目的验证耳穴联合地黄饮子治疗血管性痴呆的临床疗效。方法临床选取72例血管痴呆患者,随机分为治疗组36例、对照组36例,治疗组采用耳针联合中药地黄饮子加减口服,对照组口服西药奥拉西坦胶囊。结果两组血管性痴呆患者治疗前后临床疗效比... 目的验证耳穴联合地黄饮子治疗血管性痴呆的临床疗效。方法临床选取72例血管痴呆患者,随机分为治疗组36例、对照组36例,治疗组采用耳针联合中药地黄饮子加减口服,对照组口服西药奥拉西坦胶囊。结果两组血管性痴呆患者治疗前后临床疗效比较,治疗组88.89%,对照组63.89%,治疗组优于对照组;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脑电地形图比较,治疗组63.89%,对照组47.22%,治疗组优于对照组;两组患者治疗前后MMSE、ADL量表评分比较治疗8周末,治疗组NIHSS评分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治疗第6、8、12周末,治疗组NIHSS评分高于对照组(P<0.05)。结论耳针联合地黄饮子能改善VD患者的认知功能和日常生活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肾藏精 耳穴 地黄饮子 血管性痴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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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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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龙明越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第21期7-9,共3页
新冠肺炎疫情对世界各国经济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冲击,也催生了暂时的逆全球化现象。但是疫情期间的逆全球化现象只是经济全球化发展过程中的一次整顿,其为世界提供了一次反思和完善国际贸易模式和各国经济体系的契机。经济全球化的产生... 新冠肺炎疫情对世界各国经济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冲击,也催生了暂时的逆全球化现象。但是疫情期间的逆全球化现象只是经济全球化发展过程中的一次整顿,其为世界提供了一次反思和完善国际贸易模式和各国经济体系的契机。经济全球化的产生和发展以经济原理和现实需求为支撑,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在现阶段仍具有强劲的生命力。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对于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不会从根本上阻碍经济全球化的长期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冠肺炎疫情 经济全球化趋势 逆全球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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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追偿的请求权重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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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晓东 袁龙明越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12期80-90,共11页
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追偿频繁遇阻的背景下,将追偿请求权由代位追偿权重释为借款返还请求权,能克服既有的不当得利标准认定不清、责任人应偿还比例难定、诉讼时效起算点不明等阻碍,亦能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追偿频繁遇阻的背景下,将追偿请求权由代位追偿权重释为借款返还请求权,能克服既有的不当得利标准认定不清、责任人应偿还比例难定、诉讼时效起算点不明等阻碍,亦能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以提高追偿效率、实现受害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更优分配为目标,宜将请求权定性为借款返还请求权并辅之以因类型而异的次合同请求权规则,并借助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使得请求权重释结论具有合规范性。将请求权重释为借款返还请求权,是打破目前追偿实践困境,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持续发展的权宜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代位追偿权 借款返还请求权 利益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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