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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量刑畸重问题之改良——基于结果无价值立场的重新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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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裴长利 韩康 《行政与法》 2018年第2期114-121,共8页
基于行为无价值立场的共同犯罪刑罚体系会造成对共同犯罪行为的重复量刑而导致量刑畸重。本文认为,应该建立基于结果无价值立场的共同犯罪刑罚体系,在避免量刑畸重的同时,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弥补因犯罪行为受损的公共法益,实现刑罚效果... 基于行为无价值立场的共同犯罪刑罚体系会造成对共同犯罪行为的重复量刑而导致量刑畸重。本文认为,应该建立基于结果无价值立场的共同犯罪刑罚体系,在避免量刑畸重的同时,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弥补因犯罪行为受损的公共法益,实现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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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传播中技术中立的抗辩——以快播案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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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裴长利 《新闻传播》 2016年第10X期4-6,共3页
快播案件的实质是技术与法律的问题,技术中立能够实现对主观状态的屏蔽,进而影响案件性质的正确认定。技术中立的源头——美国,通过三个案例的演进对技术中立的认定已有新的发展。技术中立应更注重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快播案中对技术中立... 快播案件的实质是技术与法律的问题,技术中立能够实现对主观状态的屏蔽,进而影响案件性质的正确认定。技术中立的源头——美国,通过三个案例的演进对技术中立的认定已有新的发展。技术中立应更注重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快播案中对技术中立抗辩的认定,应当符合技术开发者对技术应用以及可能产生不良后果负有较高的注意和防范义务这一世界通行标准。快播案中被告人的主观意识,显然具有主观故意,综合社会风险和法律效果,本案宜采用阶层性处理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快播案 技术中立 主观状态 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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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推定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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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裴长利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年第2期2-7,共6页
推定规则,除具有提升诉讼效率的功能外,还具有纾解当事人因证据匮乏导致的承担不当客观证明责任、有利于纠纷彻底解决等功效。我国关于推定规则的立法较为简陋,可操作性差,司法效果不佳,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为保证推定规则的正确适用,... 推定规则,除具有提升诉讼效率的功能外,还具有纾解当事人因证据匮乏导致的承担不当客观证明责任、有利于纠纷彻底解决等功效。我国关于推定规则的立法较为简陋,可操作性差,司法效果不佳,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为保证推定规则的正确适用,应首先厘清该规则适用的条件,将推定区分为"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两类,明确"事实推定"仅影响主观证明责任的转移,"法律推定"则影响客观证明责任的转移。完善符合推定规则运行特征的程序设计,民事诉讼对摸索证明持宽松态度,建立法官适用推定规则的激励和制约机制是保证推定规则良好运行的可行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推定规则 民事诉讼 证明责任 摸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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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刍议——以律师视角为分析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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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裴长利 《行政与法》 2016年第10期114-121,共8页
刑事司法改革应围绕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这一刑事诉讼目的展开。由于我国刑事司法权利设计存在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制度缺失、律师调查取证规则不完善、被告人对证人对质权缺失等问题,致使刑事司法改革进程缓慢,效果不佳。刑事司法权利存在... 刑事司法改革应围绕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这一刑事诉讼目的展开。由于我国刑事司法权利设计存在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制度缺失、律师调查取证规则不完善、被告人对证人对质权缺失等问题,致使刑事司法改革进程缓慢,效果不佳。刑事司法权利存在问题的原因在于作为刑事司法程序开端机构的侦查机关的选择性办案以及当前侦查评估体系不健全。由于律师的专业性及独立性,使之在司法改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提高律师地位以倒逼司法改革不失为一条可行的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司法 律师 权利设计 权利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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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资格的冷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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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国强 裴长利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4期77-82,共6页
人工智能的本质是人类改造第一自然、创造第二自然的工具;作为人工智能载体的人工智能体并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这一刑事主体资格的前提,而且赋予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资格也无法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效果,因此不应当赋予人工智能体以刑事主体... 人工智能的本质是人类改造第一自然、创造第二自然的工具;作为人工智能载体的人工智能体并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这一刑事主体资格的前提,而且赋予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资格也无法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效果,因此不应当赋予人工智能体以刑事主体资格。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中,应当明确人工智能体制造者、所有者及使用者的审慎义务,进而引导人工智能技术朝着有利于人类自身的方向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独立法律人格 刑事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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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防疫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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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康 裴长利 《海峡法学》 2020年第4期98-104,共7页
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程中,应以行为人认识到危险存在、具有完整意志自由为标准认定其犯罪故意,应以行为本身具有“现实且具体”的严重危害性为标准认定危险方法。实施危险行为后被排除感染的人属于不能犯,其行为应... 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程中,应以行为人认识到危险存在、具有完整意志自由为标准认定其犯罪故意,应以行为本身具有“现实且具体”的严重危害性为标准认定危险方法。实施危险行为后被排除感染的人属于不能犯,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本罪与“妨害危险病防治罪”的区别,应从主观方面、行为表现、危害范围等方面进行考察。在执法过程中,司法机关还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轻微违法行为除罪化或适用缓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冠肺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 具体危险犯 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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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催收非法债务罪”中“高利贷”的认定标准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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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康 裴长利 《理论界》 2021年第9期44-49,共6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对暴力催收高利贷的行为进行打击,但高利贷的认定标准并不明确,使该罪的适用存在扩大化的风险。债务依其法律性质可以分为合法之债、自然之债、非法之债,其中合法之债、自然之债受到民法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对暴力催收高利贷的行为进行打击,但高利贷的认定标准并不明确,使该罪的适用存在扩大化的风险。债务依其法律性质可以分为合法之债、自然之债、非法之债,其中合法之债、自然之债受到民法的承认,不满足行政犯“二次违法性”的认定原则,应当排除在高利贷概念涵摄的范围之外。综合考虑我国的立法传统与刑法内部罪名之间的协调,以年利率36%作为认定高利贷的利率标准最为适宜。高利贷的认定还应当坚持社会危害性标准,排除数额微小的借贷和近亲属间的借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利贷 催收非法债务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自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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