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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民事程序法发展回顾:民事程序法之新进展
1
作者
許
士
宦
(
shu-huan
shyuu
)
《臺大法學論叢》
2011年立法院通过三部重要之民事程序法法典。其一,制定家事事件法,将家事调解、诉讼、非讼及强制执行程序合并统整立法,使同一家庭之多数家事事件,尽可能委由同一法官於同一程序予以解决、处理,以保护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维持程...
2011年立法院通过三部重要之民事程序法法典。其一,制定家事事件法,将家事调解、诉讼、非讼及强制执行程序合并统整立法,使同一家庭之多数家事事件,尽可能委由同一法官於同一程序予以解决、处理,以保护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维持程序经济与法的安定性。其二,修正强制执行法,赋予债权人财产开示请求权,健全间接执行之手段,使权利实现更具实效化;家事事件法就家事债务亦采取履行确保制度,并加强各种直接、间接强制之手段,以满足家事执行之特性、需求。其三,修正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增设债务清理之调解程序,明确化迳行认可更生方案之要件,及限缩化清算不免责之事由,使债务人能更妥适、迅速利用裁判外及裁判上债务清理程序,减免债务,而重建其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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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程序一元化
統合處理
程序權保障
財產開示請求權
間接強制金
債務清理程序
全文增补中
损害数额之酌定
2
作者
許
士
宦
(
shu-huan
shyuu
)
《臺大法學論叢》
民事诉讼法於2000年修正时,增订法院酌定损害数额制度,要求法院於当事人已证明受有损害而不能或难以证明损害数额时,应审酌一切情形,依所得心证定其数额。此项规定非仅系追认向来审判实务而将判例见解予以明文化,或单纯继受德、奥...
民事诉讼法於2000年修正时,增订法院酌定损害数额制度,要求法院於当事人已证明受有损害而不能或难以证明损害数额时,应审酌一切情形,依所得心证定其数额。此项规定非仅系追认向来审判实务而将判例见解予以明文化,或单纯继受德、奥、日等国立法例而已,其系针对损害赔偿事件之个性、特徵,根据程序利益保护论,兼顾实体法与程序法之观点,以减轻受害当事人之举证责任,并赋予法院法的评价及事实认定之裁量权,就损害数额施加评价裁量而不受限於客观实体法,或酌予降低证明度以便确定该数额。为贯彻上述立法意旨,不仅应将之扩大适用於包括请求及一律请求,而且宜将其类推适用於其他债权之酌定、违反证物提出义务时之真实拟制及经界确定或土地所有权范围确定等事项。法院酌定损害数额虽系属羁束裁量,其裁判对象及基础资料仍受处分权主义及辩论主义等原则之限制,但其於必要时得不调查当事人所声明之证据,或改以较能节省劳费之证明方法行之,甚至依心证比例认定损害数额。惟为保障当事人之程序权,防止发生突袭性裁判,法院在具体事件之审理过程,仍应将其就证据裁定、损害数额存否之心证度及证明度所持见解,适时公开、表明,并与当事人进行事实上及法律上讨论,俾其得为适当完全辩论及增、减、补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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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證明度
裁量評價權
程序利益保護原則
舉證責任
程序權保障
羈束裁量
全文增补中
题名
2011年民事程序法发展回顾:民事程序法之新进展
1
作者
許
士
宦
(
shu-huan
shyuu
)
出处
《臺大法學論叢》
文摘
2011年立法院通过三部重要之民事程序法法典。其一,制定家事事件法,将家事调解、诉讼、非讼及强制执行程序合并统整立法,使同一家庭之多数家事事件,尽可能委由同一法官於同一程序予以解决、处理,以保护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维持程序经济与法的安定性。其二,修正强制执行法,赋予债权人财产开示请求权,健全间接执行之手段,使权利实现更具实效化;家事事件法就家事债务亦采取履行确保制度,并加强各种直接、间接强制之手段,以满足家事执行之特性、需求。其三,修正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增设债务清理之调解程序,明确化迳行认可更生方案之要件,及限缩化清算不免责之事由,使债务人能更妥适、迅速利用裁判外及裁判上债务清理程序,减免债务,而重建其经济生活。
关键词
程序一元化
統合處理
程序權保障
財產開示請求權
間接強制金
債務清理程序
Keywords
unified procedure
integration of procedur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procedure
claim for discovery of property
fine of indirect enforcement
the procedure of debt settlement
全文增补中
题名
损害数额之酌定
2
作者
許
士
宦
(
shu-huan
shyuu
)
出处
《臺大法學論叢》
文摘
民事诉讼法於2000年修正时,增订法院酌定损害数额制度,要求法院於当事人已证明受有损害而不能或难以证明损害数额时,应审酌一切情形,依所得心证定其数额。此项规定非仅系追认向来审判实务而将判例见解予以明文化,或单纯继受德、奥、日等国立法例而已,其系针对损害赔偿事件之个性、特徵,根据程序利益保护论,兼顾实体法与程序法之观点,以减轻受害当事人之举证责任,并赋予法院法的评价及事实认定之裁量权,就损害数额施加评价裁量而不受限於客观实体法,或酌予降低证明度以便确定该数额。为贯彻上述立法意旨,不仅应将之扩大适用於包括请求及一律请求,而且宜将其类推适用於其他债权之酌定、违反证物提出义务时之真实拟制及经界确定或土地所有权范围确定等事项。法院酌定损害数额虽系属羁束裁量,其裁判对象及基础资料仍受处分权主义及辩论主义等原则之限制,但其於必要时得不调查当事人所声明之证据,或改以较能节省劳费之证明方法行之,甚至依心证比例认定损害数额。惟为保障当事人之程序权,防止发生突袭性裁判,法院在具体事件之审理过程,仍应将其就证据裁定、损害数额存否之心证度及证明度所持见解,适时公开、表明,并与当事人进行事实上及法律上讨论,俾其得为适当完全辩论及增、减、补充声明。
关键词
證明度
裁量評價權
程序利益保護原則
舉證責任
程序權保障
羈束裁量
Keywords
the level of proof
the discretion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procedural interests
the burden of proof
the protection of procedural right
the restricted discretion
全文增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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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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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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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年民事程序法发展回顾:民事程序法之新进展
許
士
宦
(
shu-huan
shyuu
)
《臺大法學論叢》
2012
0
全文增补中
2
损害数额之酌定
許
士
宦
(
shu-huan
shyuu
)
《臺大法學論叢》
2010
0
全文增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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