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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否“居中调解”之我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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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务民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0期35-37,共3页
律师承办非诉讼事件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预防将来可能会发生或者引起争议的法律事务,如:代立遗嘱、代理申办工商登记或专利申请、代办房产事务的公证手续等等。第二类是已经发生了争议或者纠纷而不通过诉讼由调解、仲裁解决的... 律师承办非诉讼事件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预防将来可能会发生或者引起争议的法律事务,如:代立遗嘱、代理申办工商登记或专利申请、代办房产事务的公证手续等等。第二类是已经发生了争议或者纠纷而不通过诉讼由调解、仲裁解决的法律行为和事件,即通常所称的非诉讼纠纷事件。在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十多年来的实践中,前者的业务较少,因为我国的公民和法人把尚未引起纠纷的法律事务,托付给律师承办的习惯尚在逐步形成中,后者的业务则较多。然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师事务所 法律事务 非诉讼事件 双方当事人 律师制度 法律行为 公证手续 纠纷 工商登记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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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是违背宪法的——宪法“序言”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观点不妥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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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务民 《法学》 1987年第4期12-14,共3页
前一时期,法学理论界有些同志提出,《宪法》的序言没有法律约束力,其理由有三:一是从形式上看,“序言”不是条文式的规范化语言;二是从内容上看,“序言”很大一部分叙述的是从1840年鸦片战争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的史实。这些政... 前一时期,法学理论界有些同志提出,《宪法》的序言没有法律约束力,其理由有三:一是从形式上看,“序言”不是条文式的规范化语言;二是从内容上看,“序言”很大一部分叙述的是从1840年鸦片战争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的史实。这些政治历史的理论,谁去触犯它,又如何能以“违法”“违宪”令其承担法律责任;三是从具体问题来看,“序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约束力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形式 条文 四项基本原则 根本大法 序言 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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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垮塌案的刑法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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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务民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5期45-47,5,共4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因綦江虹桥垮塌造成的两起刑事案件,先后两次分别公开庭审后,于1999年4月3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13名被告人和1个被告单位作出了一审判决。由于此案是建国以来桥梁建筑史上罕见的大惨案,造成死...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因綦江虹桥垮塌造成的两起刑事案件,先后两次分别公开庭审后,于1999年4月3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13名被告人和1个被告单位作出了一审判决。由于此案是建国以来桥梁建筑史上罕见的大惨案,造成死亡人数40人之多,因而催人泪下、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玩忽职守罪 审判委员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有期徒刑 被告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辩护律师 行贿罪 合议庭 新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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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无罪推定的可取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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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务民 《法学》 1988年第7期11-14,共4页
早在五十年代,我国法学界对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就有过一场论战.当时由于“左”的思想路线占据统治地位,对每一个政治概念先要贴上一条阶级标签,用简单的阶级分析方法作为真理与谬误的标准,用批透批臭的粗暴方法压服不同观点者,... 早在五十年代,我国法学界对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就有过一场论战.当时由于“左”的思想路线占据统治地位,对每一个政治概念先要贴上一条阶级标签,用简单的阶级分析方法作为真理与谬误的标准,用批透批臭的粗暴方法压服不同观点者,给主张无罪推定的同志扣上“为罪犯开脱”、“替反革命说话”等政治帽子,至五七年反右斗争时作为右派分子向党进攻的罪状之一,此后便一直成为“法外禁区”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五十年代 无罪推定原则 右派分子 反革命 四人帮 被告人 帽子 刑事诉讼法 会说 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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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先判后审看无罪推定的可取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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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务民 《法学》 1987年第1期17-18,共2页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人民法院无不把公开审判作为提高办案质量的重心,公诉人认真地把好证据关,作好答辩准备;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审判合议庭则认真听取...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人民法院无不把公开审判作为提高办案质量的重心,公诉人认真地把好证据关,作好答辩准备;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审判合议庭则认真听取控诉与辩护两方面的意见,遇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新的证人到庭作证或者申请对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时,只要申请有理即予以采纳,该延期审理的就延期审理。把定罪量刑的裁判结论放在法庭公开审判之后,通过控诉与辩护两方的质证和辩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罪推定原则 被告人 公开审判 结论 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 延期审理 可取性 重新鉴定 依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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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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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务民 《法学》 1988年第1期31-33,共3页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只有两条法律条文,在刑事诉讼理论的研究领域中,也不占十分显要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被忽视.随着法制的日臻完善,尤其是民法通则的颁布和施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敢于并...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只有两条法律条文,在刑事诉讼理论的研究领域中,也不占十分显要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被忽视.随着法制的日臻完善,尤其是民法通则的颁布和施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敢于并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刑事案件的复杂多样,促使我们感到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立法与法理解释方面都需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它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笔者将近年来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来与司法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一起切磋与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 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 被告人 人民检察院 司法实践 刑事诉讼理论 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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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基层法院专业化改革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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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务民 《法学》 1988年第2期22-24,共3页
我国目前人民法院的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划分为四个等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除了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是按照传统习惯,以行政区域的级别层次作为划分的依据.这在过去,根据集... 我国目前人民法院的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划分为四个等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除了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是按照传统习惯,以行政区域的级别层次作为划分的依据.这在过去,根据集中统一的政治经济体制,经济成分单一,商品经济不发达,刑、民案件的种类也不复杂等客观条件,是比较适合的.其优越性突出表现在就地就近管辖,便于诉讼;司法与行政对应,审级分明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改革设想 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中级法院 军事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客观条件 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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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侵害赔偿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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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务民 《法学》 1988年第5期26-28,共3页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象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施行以来,涉及公民名誉权的案件越来越多,更多的公民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象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施行以来,涉及公民名誉权的案件越来越多,更多的公民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名誉权.当前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精神侵害赔偿的案件,主要存在两大问题: 第一,肖象权、名誉权、荣誉权等遭受到侵害,由于它们都是非物质性的,而是属于精神类型的东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通则 公民名誉权 消除影响 司法实践 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非物质性 赔偿损失 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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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肖象作商标,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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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务民 徐霞明 《法学》 1984年第10期48-48,共1页
一九八四年三月四日,某市青年女工陈某,发现某淀粉厂出品的麦乳精塑料包装袋上,印着一个女子的容貌酷似自己,认为是根据她的相片模拟而成的。陈某乃向该厂提出,你厂利用我的肖象赚钱,就应给我几百元肖象费。厂方负责人答复:“
关键词 肖象 淀粉厂 麦乳精 塑料包装袋 商标法 商标图案 青年女工 敲诈勒索罪 负责人 照相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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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律师回避制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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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墨艳 许务民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2期33-33,共1页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律师暂行条例,都没有对律师参与诉讼作回避的规定。刑事诉讼的回避对象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民事诉讼(含经济诉讼)、行政诉讼的回避对象是审判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律师暂行条例,都没有对律师参与诉讼作回避的规定。刑事诉讼的回避对象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民事诉讼(含经济诉讼)、行政诉讼的回避对象是审判人员。律师所以历来不作为回避对象,是出于以下两个观点:第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建立在当事人对律师信任的基础之上的,法律还明确规定近亲属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参与诉讼,因此不能以律师与当事人相互关系密切与否作为回避的理由。第二,律师不能代表国家司法机关行使裁判权,律师在诉讼中提出的辩护理由和代理意见,必须得到法院审判组织的认可,才会被采纳,对判决和裁定并无约束为。因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师事务所 回避对象 当事人 审判人员 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经济诉讼 检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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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事再审案件的公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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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兴山 许务民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4期18-21,共4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148条至150条)对审判监督程序(即习称再审程序)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1988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对刑法、刑诉法实施以来的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148条至150条)对审判监督程序(即习称再审程序)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1988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对刑法、刑诉法实施以来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时,凡条件具备的,均应依法公开审理;条件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前应通知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8条的规定,必须派员出庭”。对再审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这不仅顺应人民群众民主与法制意识的自觉要求,增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开审判 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 被告人 检察机关 民主与法制 被害人 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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