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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绿色通道护理路径在急诊小儿高热惊厥中干预价值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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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小澜 许丽满 《中外医疗》 2023年第11期153-156,171,共5页
目的探讨全程绿色通道护理路径在急诊小儿高热惊厥中的干预价值。方法方便选择2021年1月—2022年6月福建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收治的小儿高热惊厥患儿120例为研究对象,以随机数表法将其分为观察组(60例)和对照组(60例),对照组患儿... 目的探讨全程绿色通道护理路径在急诊小儿高热惊厥中的干预价值。方法方便选择2021年1月—2022年6月福建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收治的小儿高热惊厥患儿120例为研究对象,以随机数表法将其分为观察组(60例)和对照组(60例),对照组患儿予以常规急诊护理进行干预,观察组患儿采用全程绿色通道护理路径,比较两组患儿病情稳定、并发症和死亡的控制情况,患儿急救时间、退热、惊厥消失时间、住院时间,干预前后体温改善情况,患儿发生智力障碍、脑性瘫痪和癫痫的并发症发生率以及患儿家属的急救护理的满意度。结果观察组患儿病情稳定53例(88.3%),高于对照组的40例(66.7%),并发症发生6例(10%),低于对照组的15例(2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死亡1例(1.7%),低于对照组的5例(8.3%),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急救时间、高热惊厥症状消失时间、住院时间均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患儿在干预前体温接近,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干预后,观察组患儿体温降至(36.6±0.2)℃,低于对照组的(37.1±0.3)℃,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患儿家属满意度达到95.0%,明显高于对照组的73.3%,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为急诊小儿高热惊厥患儿提供全程绿色通道护理路径,有助于缩短患儿的急救时间和住院时间,加快高热惊厥症状的消退,减少并发症的发生,稳定病情,提高满意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程绿色通道护理路径 急诊 小儿高热惊厥 干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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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评估策略下的护理干预用于小儿支气管肺炎中对并发症及遵医行为的影响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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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丽满 许小澜 《中外医疗》 2023年第13期170-174,共5页
目的探析在小儿支气管肺炎患儿中采用量化评估策略下的护理进行干预对并发症及遵医行为的影响。方法于2021年1月—2022年12月在福建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收治的小儿支气管肺炎患儿中选择89例进行回顾性分析,根据不同的护理方法分为两组... 目的探析在小儿支气管肺炎患儿中采用量化评估策略下的护理进行干预对并发症及遵医行为的影响。方法于2021年1月—2022年12月在福建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收治的小儿支气管肺炎患儿中选择89例进行回顾性分析,根据不同的护理方法分为两组,其中对照组45例接受常规护理,观察组44例在对照组的基础上接受量化评估策略下的护理干预。对比两组干预后的家属健康知识评分、并发症发生情况及遵医行为。结果观察组干预后家属疾病知识、急需就医、饮食禁忌、定期复查、雾化吸入方式等知识评分均较干预前上升且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并发症发生率为4.55%,低于对照组的22.22%,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959,P<0.05);观察组干预后遵医行为各项评分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采用量化评估策略下的护理干预小儿支气管肺炎患儿,能够提升家属相关内容认知水平,提高遵医行为,降低并发症发生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量化评估策略 小儿支气管肺炎 并发症 遵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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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鼻腔负压冲洗联合吸痰在婴幼儿呼吸道分泌物清理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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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丽满 许小澜 《中国冶金工业医学杂志》 2024年第5期538-539,共2页
目的探讨不同鼻腔负压冲洗方法联合吸痰在婴幼儿呼吸道分泌物清理中的应用效果。方法选择2022年2—12月我院124例儿科住院患儿,按入院病案号将其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两组采用不同的鼻腔冲洗护理方法并比较护理效果。结果吸痰后1 h,两组... 目的探讨不同鼻腔负压冲洗方法联合吸痰在婴幼儿呼吸道分泌物清理中的应用效果。方法选择2022年2—12月我院124例儿科住院患儿,按入院病案号将其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两组采用不同的鼻腔冲洗护理方法并比较护理效果。结果吸痰后1 h,两组SpO2、心率、呼吸指标均较治疗前改善,且观察组改善优于对照组(均P<0.05);观察组并发症发生率低于对照组,治疗有效率高于对照组,两组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0.05)。结论反复口腔加鼻腔冲洗吸痰方法,能更彻底清除呼吸道分泌物,减少患儿痛苦、恐惧及并发症,改善临床症状,提高舒适度,患儿及家属的配合度、满意度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小儿 吸痰 鼻腔负压冲洗 呼吸道分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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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式临床护理路径联合睡眠干预对肺癌患者化疗依从性、希望水平及睡眠质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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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阿云 庄彩云 +2 位作者 黄梅华 马秋妹 许小澜 《世界睡眠医学杂志》 2024年第9期2138-2141,共4页
目的:探讨图文式临床护理路径联合睡眠干预对肺癌患者睡眠质量的影响。方法:选取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泉州市中医院收治的肺癌(LC)患者78例作为研究对象,按照随机数字表法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每组39例。对照组采用常规护理干预,观察组... 目的:探讨图文式临床护理路径联合睡眠干预对肺癌患者睡眠质量的影响。方法:选取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泉州市中医院收治的肺癌(LC)患者78例作为研究对象,按照随机数字表法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每组39例。对照组采用常规护理干预,观察组在对照组基础上给予图文式临床护理路径联合睡眠干预,对比2组患者化疗依从性、希望水平、睡眠质量以及护理满意度评分的变化。结果:干预后,观察组化疗依从性(74.35%)高于对照组(53.84%),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希望水平、护理满意度评分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匹兹堡睡眠质量指数(PSQI)评分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图文式临床护理路径联合睡眠干预不仅有利于提高肺癌患者化疗依从性,还可有效提高其希望水平以及护理满意度,改善睡眠质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图文式 临床护理路径 睡眠干预 肺癌 依从性 希望水平 睡眠质量 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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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中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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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小澜 杨恩乾 《人民司法》 2016年第4期64-67,共4页
涉及定作人责任的侵权案件是实践中常见的案件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定作人定作、指示、选任过失责任,侵权责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侵权... 涉及定作人责任的侵权案件是实践中常见的案件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定作人定作、指示、选任过失责任,侵权责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0条仍然适用,但由于涉及两者之间的衔接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侵权案件 法律适用 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过失责任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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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护人设立形式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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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小澜 《法学杂志》 1997年第6期32-32,共1页
完善监护人设立形式刍议许小澜监护人的设立形式,是民法监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监护人的设立,有两种形式,即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人员为监护人,如《民法通则》第16... 完善监护人设立形式刍议许小澜监护人的设立形式,是民法监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监护人的设立,有两种形式,即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人员为监护人,如《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之规定。指定监护是指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监护人 设立形式 遗嘱监护 指定监护人 被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 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 委托监护 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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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数额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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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浩敏 许小澜 《法学杂志》 1988年第5期33-33,共1页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我们认为,《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公民的四种人身权遭侵害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适用范围还不够广泛,不能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一个人的容貌或某些生理器官被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我们认为,《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公民的四种人身权遭侵害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适用范围还不够广泛,不能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一个人的容貌或某些生理器官被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开支等)是很有限的,但这种损害是无法恢复原状的,将给受害人造成终身的痛苦,有的还会造成婚姻上的困难(如未婚男、女)、职业上的困难(如专业演员),如果对这种损害只赔偿有形的物质损失,而精神损害不能要求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又如,严重侵害妇女贞操权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 受害人 适用范围 人身权 心灵创伤 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 物质赔偿 贞操权 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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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制度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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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浩敏 许小澜 《福建法学》 1994年第1期51-54,共4页
合伙作为一种经营方式是与商品经济关系同步发展的,在法人制度形成以前,合伙是人们在商品经济关系中进行联合的唯一形式。因此,合伙关系在很久以前就被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公元前18世纪在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第一次规定了合伙的... 合伙作为一种经营方式是与商品经济关系同步发展的,在法人制度形成以前,合伙是人们在商品经济关系中进行联合的唯一形式。因此,合伙关系在很久以前就被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公元前18世纪在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第一次规定了合伙的原则,即"某人按合伙方式将银子交给他人,则以后不论盈亏,他们在神前平均摊分"(见第99条)。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律对合伙的性质及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已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并把合伙分为同业合伙、临时合伙、纳税合伙、共有合伙等形式。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的基本问题作了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名合伙人 民法通则 合伙关系 合伙制度 贯彻执行 退伙 共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商品经济关系 法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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