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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轨制”何以摒弃——兼论《海商法》第四章调整国内海上货物运输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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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紫荻 《世界海运》 2024年第1期35-40,共6页
《海商法》第四章排除了国内海上货物运输的适用,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陷入了法律适用的困境,因为目前民法现有规则调整国内海运不具有可操作性,... 《海商法》第四章排除了国内海上货物运输的适用,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陷入了法律适用的困境,因为目前民法现有规则调整国内海运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国内海运也尚未形成商业习惯,不能成为民法典之外的法源。此外,“双轨制”还存在导致国内和国际海上运输企业实质不平等和不适应国内海上运输发展需要的弊端。扩大《海商法》第四章调整国内海上货物运输是克服“双轨制”弊端的有效手段,是海商法自体性特征的要求,也符合海商法作为补充型特别民法的性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上货物运输 海商法 运输合同 海商法自体性 特别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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