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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认罪协商制度简评与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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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金约 陈树斌 《现代法治研究》 2017年第1期1-8,共8页
台湾地区认罪协商制度规制为起诉后发动、法官不得介入协商、采用轻罪原则且仅限于量刑协商,同时,有区分的采强制辩护主义。台湾地区理论与实务中一直存在先认罪还是先协商、法官可否参与协商程序等争议,目前虽然适用比例偏低,但潜在能... 台湾地区认罪协商制度规制为起诉后发动、法官不得介入协商、采用轻罪原则且仅限于量刑协商,同时,有区分的采强制辩护主义。台湾地区理论与实务中一直存在先认罪还是先协商、法官可否参与协商程序等争议,目前虽然适用比例偏低,但潜在能力巨大。大陆在刑事政策、法律基础与外部压力上具备引入刑事协商程序的条件,应消减民众对辩诉交易的误解,合理确定认罪协商的适用范围,拓展认罪协商的多元主体,建立与完善相关的制度措施。刑事协商程序对于大陆检察官"化解办案风险"的价值远大于"烦琐的办案程序",而法官消化案件,平稳化解矛盾的诉求与需求甚至高于案例难易本身。同时,应提倡重视犯罪嫌疑人妥速权,以提升司法文明指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协商 认罪认 辩诉交易 妥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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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在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时索要好处费行为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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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金约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5X期33-34,共2页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黄某系某村村委会主任.某市一加油站向该村村委会租赁一片土地开办加油站,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关键词 变更手续 村干部 犯罪嫌疑人 定性 行为 土地使用权证 村委会主任 加油站 村委会印章 石化公司 国有土地 土地变更 办理过程 办理手续 转让协议 集体 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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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贿人作证交易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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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金约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2期35-36,共2页
我国法律把行贿与受贿同时列为非法行为。这样,在追究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时,就会将行贿者与受贿者逼到同一“战壕”里。他们只有同守共盟,同心协力与政府对抗、与法律对抗才能共存。这无形之中增加了查办案件的难度,致使贿赂犯罪“黑数... 我国法律把行贿与受贿同时列为非法行为。这样,在追究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时,就会将行贿者与受贿者逼到同一“战壕”里。他们只有同守共盟,同心协力与政府对抗、与法律对抗才能共存。这无形之中增加了查办案件的难度,致使贿赂犯罪“黑数”大量存在。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运用“作证交易”,即以减少对行贿者的追究来提高侦破贿赂特别是受贿犯罪的效率。尽管我国刑法对“作证交易”没有作专门规定,但笔者认为,它符合司法经济和司法效率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人 追诉 司法实践 免除处罚 行贿者 控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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