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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资产担保权之建立——以台湾地区“企业资产担保法草案”为中心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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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在全 《交大法学》 CSSCI 2017年第4期72-96,共25页
中国台湾地区既有的担保物权制度虽经翻修,仍未能符合企业融资的需求。鉴于此,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兼采英美、大陆法系之长,凝聚台湾地区实务界及学术界智识的"企业资产担保法草案"应运而生,其中所确立的动产浮动担保制度拓宽... 中国台湾地区既有的担保物权制度虽经翻修,仍未能符合企业融资的需求。鉴于此,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兼采英美、大陆法系之长,凝聚台湾地区实务界及学术界智识的"企业资产担保法草案"应运而生,其中所确立的动产浮动担保制度拓宽了企业可融资资产,成为担保制度现代化的新契机。草案贯彻契约自由及诚信、商业合理性原则,顺应企业经营的弹性灵活并维护应有的交易秩序;明确规定了担保权的设定及对抗要件,采取了声明登录制作为公示方法,亦由此确定了清晰、可预见的优先次序;草案创设了高效简便的实行程序,力图降低融资成本;并对附属刑事责任、民法规范的衔接、统一公示制度等做出法律设计。企业资产担保制度立法应从速完成,从而为文创事业及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浮动资产担保 声明登录制 优先次序 担保权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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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反空袭作战交通运输保障的特点与对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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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桂锋 赵福臣 谢在全 《国防》 2002年第2期60-61,共2页
未来反空袭作战尽管地域是局部的,但战争发起的突然性、作战空间的立体性、作战形态的多变性,都给军交运输保障带来了许多新的特点:一是空袭爆发突然,准备时间仓促。在未来反空袭作战中。
关键词 反空袭作战 运输保障 军事交通运输 运输指挥 交通战备 交通目标 防雷达 军事运输组织 吉林省 动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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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争议问题之挑战 常鹏翱教授《物权法的“希尔伯特问题”》之启发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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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在全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406-424,共19页
物权法面临诸多争议问题,其中债权物权化是早已存在者,至今争议未歇,因债权物权化仍须受物权法定主义之限制,故法院于裁判上对某种债权创设物权效力时,就其物权化之要件事实及其效果,严密予以确定,不许以违反诚信原则、权利滥用原则等... 物权法面临诸多争议问题,其中债权物权化是早已存在者,至今争议未歇,因债权物权化仍须受物权法定主义之限制,故法院于裁判上对某种债权创设物权效力时,就其物权化之要件事实及其效果,严密予以确定,不许以违反诚信原则、权利滥用原则等一般条款,任意冲破物权法定主义之框架限制;至电子科技之快速发展,带来数据新型资产之定位及信息革命对公示机制之冲击效应,则为物权法之新挑战。对于前者,于未及立法规范前,习惯法、判例法之运用,当为最佳因应之道;对于后者,登记技术之创新,讲求低成本、高效率,不重在如实反映物权状态,然因物权公示内容之正确性,恰可降低交易之信息成本,实现资产有效配置之法律重要任务,故信息革命对公示机制之变革力道,似仍须有法律之配套,方能展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债权物权化 商业思维 信息革命 法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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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制度的成长与蜕变 被引量: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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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在全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36-56,191-192,共22页
担保制度既有确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也有促成资金高效率运用的功能。凡法律行为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并得直接支配担保标的之价值,无论其权利构造或名称为何,概以担保论。随着时代的发展,担保标的物由土地到建筑物、由不动产到动产、有形资... 担保制度既有确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也有促成资金高效率运用的功能。凡法律行为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并得直接支配担保标的之价值,无论其权利构造或名称为何,概以担保论。随着时代的发展,担保标的物由土地到建筑物、由不动产到动产、有形资产到无形资产、现有资产到将来取得资产、单一物到集合物、固定资产到流动资产;担保债权自特定债权转向不特定债权,担保物权从属性及担保债权特定原则发生松动;担保物权内容之契约自由性格特别凸显,契约自由原则不断突破物权法定原则;收益价值自用益价值中脱颖而出,成为独立的价值型态;声明登录制和控制公示方法崭露头角;实行程序上,私实行程序兴起,收益执行得以运用。担保物权制度的立法动向上存在以下趋势:物权标的特定性和担保物权从属性发生缓和;物权法定原则柔软化;登录内容弹性化;担保物权管理机能日益重要;担保物权实行方法多样化;动产担保权单一化及其立法的统一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定 担保债权特定原则 收益价值 私实行程序 声明登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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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联贷与最高限额抵押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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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在全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3期32-44,共13页
为担保债权之清偿,设定最高限额抵押权,于办理银行联贷时,无论是联贷银行团或参与联贷之各参贷银行对于借款人均各有不同之最高限额抵押权存在,事所常见。民法为保障抵押人之权益,就最高限额抵押权之担保范围,设有一定之限制,是于上述情... 为担保债权之清偿,设定最高限额抵押权,于办理银行联贷时,无论是联贷银行团或参与联贷之各参贷银行对于借款人均各有不同之最高限额抵押权存在,事所常见。民法为保障抵押人之权益,就最高限额抵押权之担保范围,设有一定之限制,是于上述情形,就其担保债权范围应由当事人于抵押权设定时详加约定("民法"第881条之1第1、2项参照),并办理登记("土地登记规则"第115条之1参照),其适用所及之关连事项,于设定最高限额抵押权时,均应本于最高限额抵押权个案设定需求之不同斟酌及之。可惜,实务所见,最高限额抵押权之担保债权范围常系按参考范例办登记,已有太过之嫌,且就现存特定债务约定为最高限额抵押权之担保范围时,未将该特定债务逐笔约定,并办理登记,仅以过去债务(现在已存在之特定债务)一词带过,致有将过去之债务通通概括包括在内之弊,有违民法否定概括最高限额抵押权之意旨,均非所宜,允宜检讨改进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银行 联贷 最高限额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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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与债权质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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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在全 《人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8年第2期3-19,共17页
项目融资是一项重要的融资方法,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PPP)中运用,更具有如虎添翼之效果,然其风险甚多,担保制度为控制项目融资风险之最佳利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9日发布的53号指导案例,对于污水处... 项目融资是一项重要的融资方法,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PPP)中运用,更具有如虎添翼之效果,然其风险甚多,担保制度为控制项目融资风险之最佳利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9日发布的53号指导案例,对于污水处理建设—经营—转让(build-operate-transfer,BOT)之项目融资,不但精确掌握项目融资之特征,并阐明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系将来金钱债权可以质押,其公示方法为质押登记,且指出其实行方法系由质权人请求法院判令其直接向债务人收取金钱,并对该金钱行使优先受偿权,见解精辟,符合学说及担保物权之近代国际立法趋势,引领物权法之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项目融资 无追索融资 有限追索融资 收益权质押 债权质权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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