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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期徒刑到无罪释放——记一起伤害案的审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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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应章 罗书平 《法学》 1985年第10期25-26,共2页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六日,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达县石桥公社街道个体商业者陈华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未上诉。在服刑中,对判决不服,多次申诉。经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调卷审杏发现:这是一起错案。
关键词 四川省 判处无期徒刑 无罪释放 故意伤害罪 中级人民法院 鉴定结论 政治权利 原审法院 达县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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