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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谈诉讼时效和清收逾期贷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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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瑞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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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农行贺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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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
1989年第10期27-2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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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就是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它对稳定财产关系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我县的国营、集体、个体企业和农户拖欠贷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有的贷款已经形成呆滞,如不及时清收,就有可能造成更多的资金损失。如我行在清理1987年金融资产中,清理出非正常贷款2539.29万元,占全部贷款总数31.73%。其中:一般逾期贷款1398.93万元,占全部贷款总数的17.37%,呆滞贷款997.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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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诉讼时效
逾期贷款
清收
还款计划
人民法院
知道权
营业所
提起诉讼
呆滞贷款
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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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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