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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法院化解一起台资企业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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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池 黄学军 谢红聪 《两岸关系》 1999年第5期39-39,共1页
来自河南的张某,1996年7月来到位于广东南海市的一家生产鞋材制品的台资企业打工,与厂方签了两年劳动合同,负责机械操作工作。1997年10月11日,张在工作中被机器轧伤了右手腕,经抢救落下五级残废。南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向张支付了一次性... 来自河南的张某,1996年7月来到位于广东南海市的一家生产鞋材制品的台资企业打工,与厂方签了两年劳动合同,负责机械操作工作。1997年10月11日,张在工作中被机器轧伤了右手腕,经抢救落下五级残废。南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向张支付了一次性残废补偿金,张所在公司安排张留厂从事品检工作。张对此不满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台资企业 劳资纠纷 法院工作人员 南海市 法官 级残废 台商 鞋材 社会保险事业 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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