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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而不能披露:证券监管中的公司规模和重大性盲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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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紫君(译) +1 位作者 邹莹(译) 谢贵春() 《证券法苑》 2020年第3期165-244,共80页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以前未被检验过的结构性缺陷,这些缺陷源于重大性标准的应用。对于大型公司而言,重大性标准或将导致信息披露的不足,即"重大性盲区"。这些公司是所谓的"大而不能披露",并且以完全合法的方式利...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以前未被检验过的结构性缺陷,这些缺陷源于重大性标准的应用。对于大型公司而言,重大性标准或将导致信息披露的不足,即"重大性盲区"。这些公司是所谓的"大而不能披露",并且以完全合法的方式利用重大性标准来避免披露重要事项。重大性盲区有两种潜在危害;首先,可能会有损投资者保护和公司治理。其次,可能导致市场扭曲,实际上构成对大公司的监管补贴。建议对于某些目前基于原则导向的重大性标准的信息披露要求,辅之以信息披露定量阈值的针对性的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披露 重大性标准 重大性盲区 监管补贴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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