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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党政机构改革的行政诉讼被告认定标准——以“职权要素”为核心的实质解释路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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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韵静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35-47,共13页
党政机构改革下党的机构职能出现行政化趋势,而司法实践从形式标准入手强调党政融合机构必须使用行政机构的名义,导致相对人的权益救济陷入供需困境。关键在于理顺党的机构被告资格问题,就此分析、探讨三条潜在的路径。以"主体要素... 党政机构改革下党的机构职能出现行政化趋势,而司法实践从形式标准入手强调党政融合机构必须使用行政机构的名义,导致相对人的权益救济陷入供需困境。关键在于理顺党的机构被告资格问题,就此分析、探讨三条潜在的路径。以"主体要素"为核心路径,解决了相对人权利救济的问题,但未能触及权力运行的根本。绝大多数学者所主张的行政主体理论重构路径缺乏经济合理性考量,忽略了改革影响的可控性、本质因素的稳定性和既有概念的使用惯性。笔者较为认同的以"职权要素"为核心的实质解释路径,兼具理论与实践理性,应重新解释"行政主体"的概念,将实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主体认定为"行政主体",进而肯定其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政机构改革 行政诉讼被告 职权要素 实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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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自己订购的商品并向商家索赔构成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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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韵静 《人民司法》 2020年第35期21-23,共3页
【裁判要旨】行为人从快递员的快递车内窃取自己订购的商品,虚构货物丢失的事实,向商家申请退还货款,涉及盗窃罪与作骗罪的区分。对于前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同意,暗中从快递车中取走自己订购的商品,应评价为盗窃;对于后行为,即行为人谎称... 【裁判要旨】行为人从快递员的快递车内窃取自己订购的商品,虚构货物丢失的事实,向商家申请退还货款,涉及盗窃罪与作骗罪的区分。对于前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同意,暗中从快递车中取走自己订购的商品,应评价为盗窃;对于后行为,即行为人谎称未收到货而申请商家退款,应评价为诈骗。两行为属于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依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应认定构成盗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从一重罪处断 牵连犯 盗窃罪 手段行为 裁判要旨 诈骗 行为人 快递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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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快递车中窃取自己订购的商品,谎称货物丢失而向商家索赔行为的定性——广州罗某强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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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韵静 《法治论坛》 2021年第1期368-373,共6页
行为人从快递员的快递车内窃取自己订购的商品,虚构货物丢失的事实,向商家申请退还货款行为的定性,涉及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对于前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同意暗中从快递车中取走自己订购的商品,应评价为盗窃;对于后行为,即行为人谎称未... 行为人从快递员的快递车内窃取自己订购的商品,虚构货物丢失的事实,向商家申请退还货款行为的定性,涉及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对于前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同意暗中从快递车中取走自己订购的商品,应评价为盗窃;对于后行为,即行为人谎称未收到货而申请商家退款,应评价为诈骗。两行为属于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依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应认定构成盗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罪 诈骗罪 牵连犯 窃取自己订购的商品 谎称货物丢失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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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集团的认定与主从犯的区分——崔某明等2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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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庞美娟 谢韵静 《法治论坛》 2020年第4期376-383,共8页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多为集团犯罪,呈现出有组织化、专业化、产业化的特征。犯罪集团的认定与主、从犯的区分,是该罪司法审判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第一,关于犯罪集团的认定,"犯罪组织的相对固定性"特征是区别犯罪集团与一般共...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多为集团犯罪,呈现出有组织化、专业化、产业化的特征。犯罪集团的认定与主、从犯的区分,是该罪司法审判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第一,关于犯罪集团的认定,"犯罪组织的相对固定性"特征是区别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关键,应重点审查犯罪分子间是否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与运作方式。第二,关于主、从犯的区分,应按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员的角色进行类型化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犯罪集团 主犯 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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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购买股权后拒不支付余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索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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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庞美娟 谢韵静 《法治论坛》 2019年第4期153-159,共7页
受贿人购买股权后拒不支付余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索贿,应重点审查是否同时符合索贿主动性、强制性、交易性的三大特征。主动性要求受贿人在收受财物过程中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强制性要求受贿行为伴随既存的、现实的、较为确定的利益损失为... 受贿人购买股权后拒不支付余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索贿,应重点审查是否同时符合索贿主动性、强制性、交易性的三大特征。主动性要求受贿人在收受财物过程中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强制性要求受贿行为伴随既存的、现实的、较为确定的利益损失为筹码的心理强制,交易性要求受贿人以本人职权为条件迫使对方给付财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付余款 索贿 主动性 强制性 交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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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保健品欺骗行为应准确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罪——叶某健等28人诈骗、周某华帮助毁灭证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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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庞美娟 谢韵静 《法治论坛》 2020年第2期276-283,共8页
判断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民事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实质界限在于涉案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标准虽然对刑事司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不宜作为个案判断的直接证据。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应是明确的,那就是涉案行为是否符... 判断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民事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实质界限在于涉案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标准虽然对刑事司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不宜作为个案判断的直接证据。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应是明确的,那就是涉案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涉保健品欺骗行为属于常见的刑民交叉行为,判断入罪与否应重点把握诈骗罪构成要件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一是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二是行为人除具有欺骗的故意外,还需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民事欺诈 保健品欺骗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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