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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衔接路径 被引量:5
1
作者 谭佐财 冉克平 《新疆社会科学》 2023年第2期104-114,159,共12页
面对多元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宜遵循融合性、互补性和优劣顺位的基本路径构建衔接方案。针对刑事制裁与民事公益诉讼并行适用的实践乱象,应修正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逻辑并限缩其适用范围。针对违法处理信息与违反安全保护义务两种情形配... 面对多元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宜遵循融合性、互补性和优劣顺位的基本路径构建衔接方案。针对刑事制裁与民事公益诉讼并行适用的实践乱象,应修正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逻辑并限缩其适用范围。针对违法处理信息与违反安全保护义务两种情形配置不同的行刑衔接方案,对于前者构建多层次规制体系,对于后者限缩适用刑事责任。根据信息侵害危险是否具有紧迫性、持续性选择适用行政监管或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消费者组织或者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宜通过与检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发挥作用。应区分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侵权诉讼的适用情形与责任配置,采用行为规制进路的行政监管可以补足以损害或者风险为导向的侵权保护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公益诉讼 行政监管 侵权责任 衔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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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权益滥用的私法规制 被引量:1
2
作者 谭佐财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57-167,共11页
个人信息保护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议题,但呈现保护有余而限制不足的现象。个人信息权益限制存在权利构成限制和权利行使限制两种模式,现行法主要采取的权利构成限制模式面临现实困境。以《民法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依据的权利行... 个人信息保护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议题,但呈现保护有余而限制不足的现象。个人信息权益限制存在权利构成限制和权利行使限制两种模式,现行法主要采取的权利构成限制模式面临现实困境。以《民法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依据的权利行使限制模式对于限制个人信息权益具有必要性、可能性和优越性。个人信息权益滥用情形包括违反目的、利益失衡、矛盾行为、滥用形式瑕疵以及滥用诉权等多种表现形式。为合理构建个人信息权益滥用的判断标准,应将利益相关第三人纳入信息主体行使权益侵害对象之范围,将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公共利益限定在合理范围,并构建以合理性和合法性为要素的权利行使行为的可苛责性分析框架,严格遵循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并采取区分判断的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权益 个人信息限制 权利滥用 权利构成限制 权利行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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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发挥公法功能的法理逻辑与基本路径——以《民法典》中行政主体规范为中心 被引量:12
3
作者 冉克平 谭佐财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86-95,共10页
我国《民法典》嵌入了大量公法规范并藉由其发挥着公法功能。与部门民法不同,《民法典》不仅调整纯粹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需要与宪法、行政法等公法规范进行统一的衔接和对话,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公法发生功能上的... 我国《民法典》嵌入了大量公法规范并藉由其发挥着公法功能。与部门民法不同,《民法典》不仅调整纯粹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需要与宪法、行政法等公法规范进行统一的衔接和对话,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公法发生功能上的交互。相较于公法,《民法典》发挥公法功能的主要优势在于其所具备的稳定性。《民法典》中的公法规范可以为行政救济提供规范基础,有助于构建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相衔接的完整救济体系。《民法典》通过为行政主体赋予权力、施加义务等方式丰富了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能,在此过程中可以倒逼行政法治的转型和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在解释论上,应当从规范行政主体的职权、强化行政主体的义务、重视公法规范的教义三个方面形成《民法典》发挥公法功能的解释论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公法功能 行政主体 公法与私法 国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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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承受遗产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2
4
作者 冉克平 谭佐财 《天津法学》 2019年第4期46-54,共9页
无人承受的遗产收归国有面临正当性与可行性的检视,国家应保持必要克制并以服务者的形态参与无人承受遗产处理。为减少无人承受遗产的发生,在继承主体方面,应当扩大继承人的范围:解释论上应认可事实遗赠扶养关系,立法论上可将法定继承... 无人承受的遗产收归国有面临正当性与可行性的检视,国家应保持必要克制并以服务者的形态参与无人承受遗产处理。为减少无人承受遗产的发生,在继承主体方面,应当扩大继承人的范围:解释论上应认可事实遗赠扶养关系,立法论上可将法定继承主体扩大至四亲等血亲,将不法遗嘱纳入继承权相对丧失情形并放宽继承权回复条件、继承权丧失作为代位继承发生的事由。在继承范围与遗产分配顺序方面,遗产酌给的份额可涵盖全部遗产,在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时,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应优先于国家而分得全部遗产,以尽可能使遗产在私主体之间周延合理地传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人继承 国家干预 继承主体 遗产酌给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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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流通的法律关系与私法保护 被引量:9
5
作者 谭佐财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02-110,共9页
由于法律规范供给的不足以及对区块链技术认识的欠缺,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物的民事纠纷裁判结果存在巨大差异。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行政规章并未否定虚拟货币本身的合法性,否定的是其作为货币流通的合法性,而非以货币身份流通的虚拟... 由于法律规范供给的不足以及对区块链技术认识的欠缺,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物的民事纠纷裁判结果存在巨大差异。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行政规章并未否定虚拟货币本身的合法性,否定的是其作为货币流通的合法性,而非以货币身份流通的虚拟货币应当受到私法保护。“一刀切”地将虚拟货币定性为物权客体、货币、债权、数据或者网络虚拟财产均难以实现逻辑和理论上的周延,在既有法律规范框架下应肯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以无体物为其具体存在形式。在交易关系中,虚拟货币与商品或者服务交换时,应认定为互易关系;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交换时,应认定为买卖关系。虚拟货币持有者所享有的权益属于民事利益而非民事权利,他人侵害虚拟货币持有者权益时,虽然无法受到物权保护,但仍应获得侵权救济。在虚拟货币交易或者侵权行为中,虚拟货币损失的计算应参考“共识机制”群体所认可的价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货币 区块链 法律关系 私法保护 共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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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带娃”:家庭教育令的法律实现 被引量:10
6
作者 谭佐财 《兰州学刊》 CSSCI 2022年第10期95-106,共12页
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家庭教育令已在全国层面铺开,结合各地适用实例,发现家庭教育令的具体适用尚存在诸多问题。这源于家庭教育令的法律性质、功能定位之不明确。训诫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系家庭教育令的主要方式,均具有强... 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家庭教育令已在全国层面铺开,结合各地适用实例,发现家庭教育令的具体适用尚存在诸多问题。这源于家庭教育令的法律性质、功能定位之不明确。训诫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系家庭教育令的主要方式,均具有强制性。基于家庭教育令的预防功能,只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具有失职行为的高度盖然性,法院亦应发挥司法能动主义签发家庭教育令。在方法论上,应对家庭教育令的实施对象进行目的性限缩,将国家监护主体排除在家庭教育令的适用范围之外。应当构建“事实查证—及时签发—跟踪随访”的全流程机制,注重对家庭教育令适用情况进行回访。因家庭教育令处理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宜慎用间接强制方式,将疏导教育作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前置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促进法 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 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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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与民事法律关系论 被引量:14
7
作者 谭佐财 《科技与法律》 CSSCI 2020年第6期65-75,共11页
自治性是智能合约区分于自动履行协议的关键因素,自治性不同于自动化。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不可一概而论,根据智能合约产生的不同法律效果可将其类型化为合同型智能合约、执行型智能合约、单向型智能合约。对智能合约的研究应秉持客观视... 自治性是智能合约区分于自动履行协议的关键因素,自治性不同于自动化。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不可一概而论,根据智能合约产生的不同法律效果可将其类型化为合同型智能合约、执行型智能合约、单向型智能合约。对智能合约的研究应秉持客观视角,智能合约存在并不“智能”、可执行违约责任能力有限等“缺陷”。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是统一而非对立的关系,且二者呈现互相借鉴融合的趋势,传统合同法与智能合约的结合可以实现交易价值最大化。在自然语言向代码转换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或者瑕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区分合约参与方之间的内部关系和合约参与方与合约提供方的外部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合约 传统合同 法律属性 内部关系 外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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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自甘冒险规则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11
8
作者 谭佐财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52-59,共8页
《民法典》中的自甘冒险规则采完全抗辩模式,宜从适用领域和构成上限制和明晰其适用范围。"文体活动"应限缩在具有竞技性质的文体活动,且损害在竞技过程中现实发生,排除健身、休闲、娱乐等性质的文体活动。自甘冒险规则中的&q... 《民法典》中的自甘冒险规则采完全抗辩模式,宜从适用领域和构成上限制和明晰其适用范围。"文体活动"应限缩在具有竞技性质的文体活动,且损害在竞技过程中现实发生,排除健身、休闲、娱乐等性质的文体活动。自甘冒险规则中的"风险"是指公开且明显的固有风险。观众仅承受风险却并未制造风险,故自甘冒险规则对其不应适用。自甘冒险规则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过失相抵规则不能完全替代自甘冒险规则。不符合自甘冒险规则适用范围的其他"明知危险而仍然冒险"行为可以按照过失相抵规则、侵权法归责原则处理。《民法典》第1176条明确排除了公平责任在自甘冒险活动中的适用,这将深刻改变既有司法实践一般经验。为了弱化自甘冒险的完全免责效果,受益人在风险活动中分担损失具有合理性。在《民法典》第1176条的价值导向下,对活动组织者的认定应从严把握,不可作为责任的"兜底"主体;由于自甘冒险活动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因此活动组织者对该行为人不再享有追偿权。虽然违反运动规则不能等同于违反法律规则,但从违反运动规则的方式、程度、频次、后果等可以综合确定行为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甘冒险 文体活动 公平责任 过失相抵 活动组织者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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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身份财产法特殊性的理性化重构——夫妻财产关系的视角 被引量:2
9
作者 谭佐财 《时代法学》 2021年第2期71-79,共9页
身份财产关系被高度市场理性的财产规则所侵蚀,这正是忽视了身份财产法的特殊性使然。身份财产法的范畴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关系、监护关系、继承关系、家庭共有关系四种。身份财产关系被市场化将不利于对弱势群体的实质平等保护、使家庭... 身份财产关系被高度市场理性的财产规则所侵蚀,这正是忽视了身份财产法的特殊性使然。身份财产法的范畴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关系、监护关系、继承关系、家庭共有关系四种。身份财产关系被市场化将不利于对弱势群体的实质平等保护、使家庭伦理遭受裂变。身份财产关系的财产化趋势系由个人主义、法律工具主义、工具理性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的背景下,处理好身份财产法的特殊性与一般性的关系问题尤为重要。夫妻财产的分割应从弱势分配转变为按需分配,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亦可用以调适夫妻财产分割,一般财产法在身份财产关系中应当保持谦抑的姿态。强调身份财产法的特殊性需注意两个限度,在横向限度上,财产法的精髓可作用于身份财产法,二者并非“水火不容”;在纵向限度上,传统、现代、后现代的家庭价值观的精华应当互相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身份财产法 一般财产法 特殊性 实质平等 婚姻家庭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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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准用合同编释论——兼析《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 被引量:2
10
作者 谭佐财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35-43,共9页
《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构筑起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与总则编、合同编、物权编沟通的桥梁。司法实证考察发现,《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新增的准用规定不仅没有构成对《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颠覆性影响,反倒滋生了参照适用与直接适用混用、... 《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构筑起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与总则编、合同编、物权编沟通的桥梁。司法实证考察发现,《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新增的准用规定不仅没有构成对《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颠覆性影响,反倒滋生了参照适用与直接适用混用、参照适用的标准及限度不明等新问题。为解决前述问题,在解释论上,一方面,应区分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身份关系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可以区分为纯粹身份关系协议、身份财产关系协议和身份人格关系协议,应参酌协议的利益结构、协议类型、主体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协议性质;另一方面,在规范与价值两个维度按照婚姻家庭编或继承编、总则编、合同编或物权编的次序适用法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身份财产关系 纯粹身份关系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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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情势变更制度的体系构造与程序要义 被引量:1
11
作者 谭佐财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5期89-97,共9页
相较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势变更制度在体系构造上既有守成也有创新,具备相应的法律意义和进一步研究空间。不可抗力制度与情势变更... 相较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势变更制度在体系构造上既有守成也有创新,具备相应的法律意义和进一步研究空间。不可抗力制度与情势变更制度可以实现功能互补;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时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而应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在因履行费用过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能在法定解除权、司法解除权与情势变更制度之间形成竞合;第三人原因能否引起情势变更制度需以情势变更制度的内部构造和体系构造进行审查。情势变更制度不直接发生免责效果,其与违约责任的承担分属两个阶段。情势变更制度中的再协商程序是倡导性规范,可以通过调解制度融入我国司法裁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 再协商程序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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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下身份权的消解与身份人格权的证成 被引量:1
12
作者 谭佐财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79-86,共8页
人身权的本质属性为支配性,对人身权采“人格权-身份权”二分法在理论与实践上均难以自洽。人格权与身份权是相互交融而非截然对立的关系,《民法典》第112条提供了规范根据。身份权既不符合民法理论基本逻辑,更不合时代发展,应放弃身份... 人身权的本质属性为支配性,对人身权采“人格权-身份权”二分法在理论与实践上均难以自洽。人格权与身份权是相互交融而非截然对立的关系,《民法典》第112条提供了规范根据。身份权既不符合民法理论基本逻辑,更不合时代发展,应放弃身份权权利类型。权利人支配自己身份的目标依然是实现人格利益,本质上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在身份关系中的人格利益尚未得到各界的重视。运用身份人格权统辖此类权利具有价值与规范体系上的优越性。《民法典》第110条、第1031条将荣誉权列入具体人格权的立法例为身份人格权提供了范例。身份人格权所涵摄的主要内容为夫妻人身关系、父母子女人身关系、荣誉权等,并均可被“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的立法体例所囊括。《民法典》的出台为身份人格权的体系安排、权利保护提供了契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身份权 身份人格权 人身权 人格权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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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征用的理论证成与制度展开 被引量:1
13
作者 谭佐财 《法制与社会发展》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44-163,共20页
数字时代政府通过企业主动开放共享、数据报送、政府采购、数据调取等方式获取企业数据,但是,仅依靠这些方式无法完全调整实践中政府大规模强制获取数据的行为。为此,应当承认数据征用制度的应用价值,系统阐释数据征用的法理逻辑与制度... 数字时代政府通过企业主动开放共享、数据报送、政府采购、数据调取等方式获取企业数据,但是,仅依靠这些方式无法完全调整实践中政府大规模强制获取数据的行为。为此,应当承认数据征用制度的应用价值,系统阐释数据征用的法理逻辑与制度框架。数据征用并非对数据产权的肆意攫取,相反其能够更加充分地保障数据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数据产权作为财产权的具体类型承载社会义务,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反对数据征用补偿的充分理由。数据征用补偿不仅可以激励数据产权人进行数据创新和数据供给,而且通过价格机制有助于实现数据财产权的防御功能。补偿标准不宜采取完全填补原则,而是应当以数据获取目的与公益性的密切程度为基础,综合额外技术处理成本、利益减损程度等因素确定直接损失。以比例原则为分析框架,既能为数据征用行为设定边界,妥当平衡公共利益、数据财产和人格权益,也可进一步明确数据征用的适用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征用 数据获取 公共利益 数据共享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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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法责任承担对合同无效的阻却
14
作者 谭佐财 《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132-145,共14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新设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等公法责任可以阻却违法合同无效之规则,面临解释论上的难题。准确适用该规则需要处理公法责任与合同无效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新设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等公法责任可以阻却违法合同无效之规则,面临解释论上的难题。准确适用该规则需要处理公法责任与合同无效的关系,二者均具有制裁性,但合同无效制裁相较于公法制裁应秉持谦抑性原则。在规范功能上,该规则可以构成纪律处罚等其他责任承担阻却合同无效的类推依据,亦能阻却背俗型合同无效。选择合同无效制裁抑或公法制裁的关键在于妥当确定强制性规定的目的,并以比例原则衡量实现强制性规定目的的方式。即使承担公法责任足以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目的,这也仅起到有效推定的效果,还需将公序良俗作为检验合同有效的标准,并在程序上通过司法建议、诉讼中止程序确保强制性规定的管制目的不至于因合同有效而落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合同无效 公法责任 公共利益 强制性规定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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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产权登记的制度构建
15
作者 谭佐财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6-97,共12页
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中的关键性制度,但由于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尚未建立,数据产权登记的功能与模式、机构与客体、法定效力等均面临法律困境。数据产权登记应当发挥数据资产确权、可信交易、担保融资以及数据监... 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中的关键性制度,但由于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尚未建立,数据产权登记的功能与模式、机构与客体、法定效力等均面临法律困境。数据产权登记应当发挥数据资产确权、可信交易、担保融资以及数据监管等功能。基于制度成本考量,数据产权登记不宜采取被其他权利登记方式吸收的“并轨制”,而应当采取与之并行的“双轨制”。就具体制度而言,应当秉持系统统一、中立普惠的原则设立登记机构;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不必桎梏于实质审查或者形式审查,明确审查事项和审查程序更具实益;登记客体则以资产属性为确定标准。随着数据产权统一登记系统的建立,数据产权确权系统与数据权利担保系统可以合二为一,由此解决数据权利担保的公示问题。数据产权登记的法定效力以登记对抗主义为原则,在数据直接关涉公共利益时保留登记生效主义之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登记 数据确权 数据交易 数据基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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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的法律风险与治理路径 被引量:6
16
作者 谭佐财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17-125,共9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具备在自动学习的基础上生成新内容的能力,在引发生产力革命的同时也形成了法律规制难题。ChatGPT会造成隐私侵权、数据安全风险以及知识产权确权与保护困境等难题,其主要原因在于数据中心主义、算法高...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具备在自动学习的基础上生成新内容的能力,在引发生产力革命的同时也形成了法律规制难题。ChatGPT会造成隐私侵权、数据安全风险以及知识产权确权与保护困境等难题,其主要原因在于数据中心主义、算法高度信任以及规范滞后于技术等。治理ChatGPT应当秉持捍卫人的尊严原则和倡导有限信任原则,坚持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确定权属分配,并构建以开发设计者为主体的合规方案,发挥科技伦理引领与法律规范的双重作用。具体可采取对数据采集的合规控制、以技术治理技术、优化数据管理方法等措施。为了防范ChatGPT过度模糊人与机器之间的信任边界,还应根据用户的专业性程度配置不同的披露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 大语言模型 算法治理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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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国家利益表达及其效果 被引量:6
17
作者 冉克平 谭佐财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84-194,共1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国家利益的合理表达及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被理论界所忽视。《民法典》中的国家利益可以区分为市场利益、管制利益与抽象的国家利益三种基本的利益形态,不宜将国有资产等同于国家利益;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国家利益的合理表达及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被理论界所忽视。《民法典》中的国家利益可以区分为市场利益、管制利益与抽象的国家利益三种基本的利益形态,不宜将国有资产等同于国家利益;管制利益是一种秩序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为了维护主权权威性,需要谨防管制利益过度侵蚀私法自治;当抽象的国家利益面临侵害之虞,由于公权力主体的缺位,需要加强合同监管与法院的职权审查。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利益存在利益关联,但是仍有区分的必要,尤其需谨防以国家利益之名行行政利益之实。在规范效果上,通常应对《民法典》第153条的“公序良俗”进行目的性扩张,从而将国家利益纳入公共秩序的范畴。但是,损害《民法典》中的国家利益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未生效也有适用空间。在行政许可审批影响合同效力时,应当优先认定合同未生效而非合同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 未生效合同 行政利益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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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立法目的条款之裁判检讨与功能定位 被引量:3
18
作者 冉克平 谭佐财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58-167,192,共11页
立法目的条款是我国立法体例上的重要创制,《民法典》立法目的条款的理论关照与其司法适用现状严重不匹配。实证研究表明,《民法典》立法目的条款在司法适用中存在功能泛化、错用作裁判依据、形式主义援引等问题。这归根结底在于《民法... 立法目的条款是我国立法体例上的重要创制,《民法典》立法目的条款的理论关照与其司法适用现状严重不匹配。实证研究表明,《民法典》立法目的条款在司法适用中存在功能泛化、错用作裁判依据、形式主义援引等问题。这归根结底在于《民法典》立法目的条款功能的错位,具体包括立法目的条款与基本原则关系不清、立法目的条款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两项具体内容的功能不明确。通过基本原则能够实现立法目的条款在实践中发挥的功能,立法目的条款也并非援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依据。因此,在《民法典》体系之下,立法目的条款的功能应当回归立法活动本身,由此可以将其重塑为审查习惯和依基本原则确立的“规则”两项法源和公法转介两项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目的条款 基本原则 司法适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违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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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实施“民事行为”的类型及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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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谭佐财 《私法》 2019年第2期352-370,共19页
人工智能对现行民法存在多维度的挑战,但尚不足以突破其边界。人工智能技术种类较为宽泛,需予以类型化,应将人工智能基础技术排除在法学讨论范畴外;人工智能无法享有主体资格和精神利益,类比动物、法人而承认人工智能的民事主体地位的... 人工智能对现行民法存在多维度的挑战,但尚不足以突破其边界。人工智能技术种类较为宽泛,需予以类型化,应将人工智能基础技术排除在法学讨论范畴外;人工智能无法享有主体资格和精神利益,类比动物、法人而承认人工智能的民事主体地位的路径难以实现理论的自洽。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认定为作品需根据输出内容是否具有高度同质性分类讨论,在能认定为作品的情形下,著作权人为人工智能保有人。"类人型"人工智能在缔约、履约过程中可定位为"传达人"。自动驾驶汽车与一般机动车在产品责任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并无本质区别。人工智能本身并不符合高度危险责任的标准,但当其载体为高度危险源时,高度危险责任有适用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民事行为 类型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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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保证人权利保护体系解释论——以《民法典》“保证合同”章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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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佐财 《私法》 2022年第2期51-66,共16页
《民法典》将保证合同纳入典型合同的同时,从保证人与债权人、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突出了对保证人权利的保护。保证合同应具有要式性,通过数据电文方式订立的保证合同能否视为满足保证合同的要式性要求,需根据数据电文类型进行实质... 《民法典》将保证合同纳入典型合同的同时,从保证人与债权人、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突出了对保证人权利的保护。保证合同应具有要式性,通过数据电文方式订立的保证合同能否视为满足保证合同的要式性要求,需根据数据电文类型进行实质判断。当事人通过特定情事的发生来安排保证期间,基于意思自治的精神不应认定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提起的“诉讼”不仅包括债权人一般的起诉行为,只要能够满足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相关诉讼活动均可扩大解释为本条的“诉讼”。在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向其中一个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效果及于连带共同保证人,但对按份共同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基于法典体系性的要求,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保证合同 先诉抗辩权 保证期间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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