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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司法实现的解释论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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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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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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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3年第9期42-49,58,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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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0条规定了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保护程序,但在该条第2款的性质及其与相关条款的适用关系层面仍存疑惑。从解释论的视角出发,该条系对个人信息主体诉权的确认而非请求权规范,第2款前句是个人信息主体行使诉权的前置要件,但并不适用于所有个人信息权利之诉。当不存在任何侵害行为时,个人信息主体需向个人信息处理者行使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且被拒绝后,才能寻求司法救济;当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或存在侵害之虞,但不存在损害结果时,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权基础为相应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不以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提出请求且被拒绝作为起诉的受理条件;当个人因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且存在损害结果时,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直接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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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诉权的前置条件
个人信息权益的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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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prerequisite for the right to bring a lawsuit
remedies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 and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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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8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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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数据爬取行为的合法性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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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昱琪
李佩姿
董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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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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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争议解决》
2023年第5期2031-2038,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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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目前数据爬取行为在我国存在立法规制阙如、司法认定混乱等问题。从司法实践出发,数据爬取行为包括爬取数据和使用数据两种类型。其中爬取数据的行为又包括破坏被爬方信息系统与未经许可擅自爬取两类。为保证数据爬取行为的合法性,爬取方在爬取数据时应认清爬取的对象,避免突破合约授权与技术措施。而在使用数据时应识别数据内容、评估使用后果,准确识别数据类型,包括个人信息、著作权内容以及权利属性不明的公开数据等,判断是否违反前置条件,从而合理设计爬取行为,指引该技术在法治轨道稳步发展,促进数据的高效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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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爬取
数据使用
合法性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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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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