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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案件批量维权的理性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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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加良 谷田园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9-123,共15页
著作权案件批量维权是指以维权组织为主导的合法维权行为,以实现保护知识产权和鼓励创新为目的,但因耗用大量司法资源而引发社会对其合理性的质疑。基于对2019—2023年批量维权案件的实证分析发现,案件类型的简单化、起诉主体的组织化... 著作权案件批量维权是指以维权组织为主导的合法维权行为,以实现保护知识产权和鼓励创新为目的,但因耗用大量司法资源而引发社会对其合理性的质疑。基于对2019—2023年批量维权案件的实证分析发现,案件类型的简单化、起诉主体的组织化、证据收集的公证化、法定赔偿适用的普遍化和原告胜诉的常态化是著作权案件批量维权的主要特征。著作权案件批量维权客观上产生了消极影响,存在过度挤压司法资源、诱发侵权案件货币化及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传统价值选择难以为继、商业维权组织的法定资格模糊、既有程序规则未得到充分利用和非诉解纷机制配套乏力是其四大成因。针对著作权案件批量维权,应当基于其行为特点从民事诉讼制度改进和有效运行的视角采取体系化的应对策略,并汲取“枫桥经验”的精髓,以预防性司法理念为指导,以诉源治理为抓手。具体应当采用优化非诉解纷机制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提高诉讼程序的运行效率和强化外部监督三种手段以降低民事纠纷成案率,盯住组织类原告这一关键主体优化委托诉讼代理规则,注重示范诉讼的运用以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发挥法院维护公序良俗的职能以严格控制案件成本和经由类案同判对批量维权加以反向阻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著作权案件 批量维权 诉源治理 小额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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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中过错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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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谷田园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18-29,共12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了一体化模式的过错要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现行规范对自由裁量的禁止使得该一体化模式存在局限性,难以满足侵权行为类...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了一体化模式的过错要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现行规范对自由裁量的禁止使得该一体化模式存在局限性,难以满足侵权行为类型多样化的需求,亦不符合归责原则与分配规则的功能目的要求。应当基于侵权行为是否使用自动化技术与侵权主体类型两条类型化路径,构建三元归责模式,细化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采客观过错说,侵权行为以是否使用自动化技术为依据分别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分别由原告和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符合《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主体特殊规定情形的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双方均不承担举证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过错要件事实 举证责任 三元归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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