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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楼预约单的效力别轻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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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擎宇 《中国建设信息》 1999年第7期6-6,共1页
1996年7月16日,李女士与北京某开发商签订《购房预约单》一份,订明:李女土购买房型5F—B+C室,面积200平方米,共二套,总房价965580元,并备注,入住一周内按时交付购房款20%,否则视为违约,定金人民币20000元不予退还。当时。
关键词 效力 房地产 律师事务所 法院 1996年7月 人民币 开发商 购房 返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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