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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购楼预约单的效力别轻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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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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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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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建设信息》
1999年第7期6-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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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1996年7月16日,李女士与北京某开发商签订《购房预约单》一份,订明:李女土购买房型5F—B+C室,面积200平方米,共二套,总房价965580元,并备注,入住一周内按时交付购房款20%,否则视为违约,定金人民币20000元不予退还。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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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效力
房地产
律师事务所
法院
1996年7月
人民币
开发商
购房
返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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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93.3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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