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法定解除权规则体系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以《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为视角 被引量:1
1
作者 贺龙图 《社会科学前沿》 2022年第6期2136-2143,共8页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规定了四种情形:“不可抗力”、“预期违约”、“催告后仍未履行”、“给付迟延和其他违约行为”。以上四种情形都会使合同履行产生障碍,但是只有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才可以适用解除权从合同...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规定了四种情形:“不可抗力”、“预期违约”、“催告后仍未履行”、“给付迟延和其他违约行为”。以上四种情形都会使合同履行产生障碍,但是只有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才可以适用解除权从合同中解脱出来。非违约方的解除权是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合同法规定的解决机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学者们尝试运用概念归纳法和历史解释法定义其内涵,但都有一定的缺陷。定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首先要研究法定解除权的体系定位,明确法定解除权的目的和功能的规定,在此前提下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置于整个合同编的规则体系下理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合同目的 法定解除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