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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大数据杀熟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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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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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贵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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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电子商务评论》
2024年第3期4764-4770,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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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现代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模式日益成熟,随之也产生了“大数据杀熟”行为,电子商务平台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和对消费者的个人数据的掌握,通过点击协议、信息不对等等方式利用算法技术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进行差别定价,这给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造成损害。“大数据杀熟”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价格歧视,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分析消费者的消费次数、消费习惯、消费时的地理位置以及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从而对消费者进行“大数据杀熟”,而“大数据杀熟”行为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又具体表现在点击协议的强制性、隐晦性以及条款的不完善和消费者与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大数据杀熟”行为下的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保护迫在眉睫,通过提出完善点击协议,矫正信息不对等措施,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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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数据杀熟
价格歧视
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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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TP3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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