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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盗窃是否构成犯罪
被引量:
14
1
作者
徐汉明(主持人)
孙应征(特邀嘉宾)
+4 位作者
齐文远(特邀嘉宾)
夏勇(特邀嘉宾)
贾济东(文稿统筹)
杨涛
(文稿
统筹)
韦玉国(摄影)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4S期29-33,共5页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 单位窃水、窃电等事件屡屡发生,然而,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那么,以单位的名义、...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 单位窃水、窃电等事件屡屡发生,然而,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那么,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实施盗窃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呢?为此,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杂志社,特邀专家、学者就此类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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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单位名义
单位利益
单位犯罪
盗窃罪
《人民检察》
法律适用问题
人民检察院
事业单位
法律规定
刑事责任
原文传递
题名
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盗窃是否构成犯罪
被引量:
14
1
作者
徐汉明(主持人)
孙应征(特邀嘉宾)
齐文远(特邀嘉宾)
夏勇(特邀嘉宾)
贾济东(文稿统筹)
杨涛
(文稿
统筹)
韦玉国(摄影)
机构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不详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4S期29-33,共5页
文摘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 单位窃水、窃电等事件屡屡发生,然而,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那么,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实施盗窃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呢?为此,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杂志社,特邀专家、学者就此类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单位名义
单位利益
单位犯罪
盗窃罪
《人民检察》
法律适用问题
人民检察院
事业单位
法律规定
刑事责任
分类号
D924.11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盗窃是否构成犯罪
徐汉明(主持人)
孙应征(特邀嘉宾)
齐文远(特邀嘉宾)
夏勇(特邀嘉宾)
贾济东(文稿统筹)
杨涛
(文稿
统筹)
韦玉国(摄影)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
14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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