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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盗窃是否构成犯罪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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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汉明(主持人) 孙应征(特邀嘉宾) +4 位作者 齐文远(特邀嘉宾) 夏勇(特邀嘉宾) 贾济东(文稿统筹) 杨涛(文稿统筹) 韦玉国(摄影)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4S期29-33,共5页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 单位窃水、窃电等事件屡屡发生,然而,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那么,以单位的名义、...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 单位窃水、窃电等事件屡屡发生,然而,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那么,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实施盗窃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呢?为此,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杂志社,特邀专家、学者就此类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名义 单位利益 单位犯罪 盗窃罪 《人民检察》 法律适用问题 人民检察院 事业单位 法律规定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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