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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析与规则应对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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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文 贾章范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4期31-37,共7页
无人驾驶汽车对以驾驶人员主观过错为基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生了颠覆性影响,但其精密的人造物属性和"社会允许的发展风险"的特征亦为产品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提供了理论基础。在现行交叉管理的行政体制下,我国不妨... 无人驾驶汽车对以驾驶人员主观过错为基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生了颠覆性影响,但其精密的人造物属性和"社会允许的发展风险"的特征亦为产品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提供了理论基础。在现行交叉管理的行政体制下,我国不妨设立国家智能汽车创新发展领导小组,改革驾驶人员资格制度和累积记分制度,为无人驾驶汽车安装"黑匣子"并建立省级"黑匣子"分析中心,通过"双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并行的方式实现国家监管、技术创新与受害人救济的综合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无人驾驶汽车 归责原则 法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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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视野下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挑战与规则完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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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文 贾章范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4期25-34,55,共11页
无人驾驶汽车对驾驶人员的替代极大地冲击了以驾驶人员主观过错为基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体系。不妨从比较法视角吸收国外立法的先进成果,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构建差别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和监管机制,建立跨区域的黑匣子分析中心,通过强... 无人驾驶汽车对驾驶人员的替代极大地冲击了以驾驶人员主观过错为基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体系。不妨从比较法视角吸收国外立法的先进成果,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构建差别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和监管机制,建立跨区域的黑匣子分析中心,通过强制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寻求风险规避和损害分担的"深口袋",谨慎对待以无人驾驶汽车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主体资格,以期实现技术创新、损害填补与有效监管的综合平衡,为我国争夺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标准制定权奠定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无人驾驶汽车 比较法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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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角下数据主权的解释逻辑与制度构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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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文 贾章范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6期23-30,共8页
数据主权作为国家主权在大数据时代的延伸与扩展,经历了媒介主权到网络主权再到数据主权的三重嬗变,承载着防御黑客攻击和捍卫国家安全的重要使命,暗含着对抗数据霸权主义和争抢国际话语权的大国博弈,还包括挖掘数据资源中蕴藏的经济利... 数据主权作为国家主权在大数据时代的延伸与扩展,经历了媒介主权到网络主权再到数据主权的三重嬗变,承载着防御黑客攻击和捍卫国家安全的重要使命,暗含着对抗数据霸权主义和争抢国际话语权的大国博弈,还包括挖掘数据资源中蕴藏的经济利益和政治价值等内容。后棱镜时代的国家安全焦虑和跨国数据流动的客观必要性,需要构建风险预防与价值挖掘并行的规范制度,在重点防范核心数据资源泄露的同时,鼓励非核心数据的自由流通,形成数据本地化存储制度和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制度,增强大数据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为消解数据霸权主义和重构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经济学 数据主权 国家安全 数据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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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的归责进路与制度构建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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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章范 张建文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4期35-41,共7页
具备深度学习和自主决策能力的智能医疗机器人有可能对传统侵权主体、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归责原则带来颠覆性的改变。现阶段,医疗责任和产品责任能够较为妥善地解决损害的填补问题,高度危险责任能够在将来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不可预测... 具备深度学习和自主决策能力的智能医疗机器人有可能对传统侵权主体、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归责原则带来颠覆性的改变。现阶段,医疗责任和产品责任能够较为妥善地解决损害的填补问题,高度危险责任能够在将来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不可预测性带来的非人为性风险。不妨借鉴欧洲议会的《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和登记制度,通过强制性保险计划和赔偿基金项目达到损害填补与风险预防、科技进步与社会安全的有机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智能医疗机器人 归责进路 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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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算法解释权不是一项法律权利——兼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二十五条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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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章范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20年第12期49-61,共13页
算法解释权的权利内容与解释标准存在一定的冲突,其保护的利益能够被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法律规范所涵盖。对算法运行程序、内在机理、数据权重等内容的解释将会产生专业性与可理解性的冲突,由算法使用人提供解释的... 算法解释权的权利内容与解释标准存在一定的冲突,其保护的利益能够被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法律规范所涵盖。对算法运行程序、内在机理、数据权重等内容的解释将会产生专业性与可理解性的冲突,由算法使用人提供解释的可靠性亦欠缺相应的评价标准,难以被存在利害冲突的相对人所认可。算法解释权对相对人的救济效果有限,但却可能会对商业秘密、国家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徒增司法机关的裁判成本和社会公众的理解负累,难以成为独立的权利类型。《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25条不宜被认定为确立了算法解释权,而是在相对人遭受重大损害时,算法使用人应承担的重要信息说明义务,属于相对人知情权的范畴。对于算法造成的损害,可以借助莱斯格的"可怜圆点"理论,综合利用法律、市场、社群规范和架构等多种工具进行调节,而非引入似是而非的算法解释权,以期实现鼓励技术进步、规范算法使用和救济受害人之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解释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算法损害 “可怜圆点”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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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工智能的话语冲突、化解路径与规范适用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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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章范 《科技与法律》 CSSCI 2019年第6期59-67,共9页
技术权力的供给、司法实践的需求和国际话语权的争夺共同助力了人工智能与专业司法的深度融合,但技术权力与专业司法的话语冲突源于两者客观存在的知识鸿沟和逻辑龃龉。海量数据的残缺性悖论、算法自身的功能性缺陷和法律自身的开放性... 技术权力的供给、司法实践的需求和国际话语权的争夺共同助力了人工智能与专业司法的深度融合,但技术权力与专业司法的话语冲突源于两者客观存在的知识鸿沟和逻辑龃龉。海量数据的残缺性悖论、算法自身的功能性缺陷和法律自身的开放性结构使得司法人工智能只能以辅助性工具的定位出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永远都是法律世界的主角。但司法人工智能可以凭借其辅助功能在较为简单的要件事实型案件中发挥审判功能,并以智能化的司法管理者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在司法人工智能的适用过程中,需要构建以法官责任制为核心的偏差矫正机制,设置司法人工智能适用的负面清单,规范司法人工智能程序的应用许可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深入挖掘专业司法对技术权力的特殊需求,助力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实现技术创新、司法公正与社会效益的综合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人工智能 话语冲突 化解路径 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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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深度伪造技术的法律风险与规则应对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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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章范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71-78,共8页
深度伪造技术是以生成对抗网络为基础、主要应用于影像合成领域的新兴技术,具有发展速度快、应用门槛低和相似度高的特征。滥用深度伪造技术有可能引发大规模侵权风险,加剧虚假信息传播的负外部性,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产生不利影响。... 深度伪造技术是以生成对抗网络为基础、主要应用于影像合成领域的新兴技术,具有发展速度快、应用门槛低和相似度高的特征。滥用深度伪造技术有可能引发大规模侵权风险,加剧虚假信息传播的负外部性,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产生不利影响。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制作的“换脸”视频有可能侵害相关主体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以及原有视频的著作权和演员的表演者权。面部特征作为个人敏感信息的使用限制也能为当事人提供相应法律救济渠道。深度伪造技术的使用应当征得相关主体“多重同意”,并采取明确标识和说明的方法提醒相关受众群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提示说明义务和技术正当义务,配合监管机构实施分级分类、审慎包容的监管政策,以实现技术发展、产业进步和自然人权利保护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深度伪造技术 多重同意 技术正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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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角下算法解释请求权的制度构建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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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章范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74-78,共5页
算法解释请求权是应对人工智能时代自动化决策风险的新兴权利,能够有效解决现有法律制度性供给不足的难题。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考量,它不仅能以最小成本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也为博弈双方提供了平等对抗的制度武器,亦是将技术发展而... 算法解释请求权是应对人工智能时代自动化决策风险的新兴权利,能够有效解决现有法律制度性供给不足的难题。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考量,它不仅能以最小成本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也为博弈双方提供了平等对抗的制度武器,亦是将技术发展而溢出的负外部性进行内部消化的有效途径。算法解释请求权不应囿于"现象描述"的误区,权利构造、适用范围、行使程序等内容应考量资源的有效整合,在相对人救济和鼓励创新之间寻求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经济学 自动化决策 算法解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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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场域下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理论建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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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章范 《宜宾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72-80,109,共10页
公共场所隐私权暗含公共秩序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利益博弈,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时代背景下亟需进行全新的理论建构,制度重心亦从场所的判断转变为个人的全面保护。公共场所隐私权应由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匿名性权利的赋予原则和合理隐私期... 公共场所隐私权暗含公共秩序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利益博弈,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时代背景下亟需进行全新的理论建构,制度重心亦从场所的判断转变为个人的全面保护。公共场所隐私权应由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匿名性权利的赋予原则和合理隐私期待原则三部分组成"一体两面"的理论框架,既能有效履行公民在现代社会的契约义务,又能通过匿名化权利的赋予为人格自由的发展留下空间,更通过合理隐私期待完成特定主体与社会公众的行为规范的制度衔接,使得特定主体人格尊严之维护与社会整体秩序之稳定达成有效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视频监控系统 公共场所隐私权 “结果控制” 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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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野下商铺优先承租权的司法困境与化解路径 被引量:2
10
作者 贾章范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37-44,106,共9页
商铺租赁中优先承租权的司法困境主要源于出租人对租赁合同存续与否的直接决定权和"同等条件"在逻辑上无限延展的可能性,《民法典》对优先承租权的规定忽视了对出租人随意表达续租意愿的约束,也忽视了商事营业本身的持续性和... 商铺租赁中优先承租权的司法困境主要源于出租人对租赁合同存续与否的直接决定权和"同等条件"在逻辑上无限延展的可能性,《民法典》对优先承租权的规定忽视了对出租人随意表达续租意愿的约束,也忽视了商事营业本身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债权物权化理论只阐述了优先承租权的表面特征,其实质目的是为了约束出租人对专有性投资的攫取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承租人对剩余价值控制权的争夺得到国家的认可和支持。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司法裁判应重点关注出租人主观意思的客观化解释,将同等条件限定于租金和租赁期限,并在招投标等公开程序中对出租人的通知义务予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铺租赁 优先承租权 专有性投资 同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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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平台的义务重构与责任分析--以网络直播乱象的化解为依归 被引量:3
11
作者 贾章范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第4期15-21,共7页
网络直播作为新兴的交互式传播媒介,并不因现行直播平台存在的低劣内容而带有工具"原罪",更多地应从网络直播平台的义务重构与责任分析角度化解网络直播平台存在的直播乱象。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网络直播领域内生性制度的构建者... 网络直播作为新兴的交互式传播媒介,并不因现行直播平台存在的低劣内容而带有工具"原罪",更多地应从网络直播平台的义务重构与责任分析角度化解网络直播平台存在的直播乱象。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网络直播领域内生性制度的构建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管理义务,对符合"红旗规则"的直播内容配置以善良管理人之审慎注意义务,对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应尽到"善良家父"的注意义务,否则,其义务不作为与网络主播的积极侵权以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形式结合在一起,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防止"避风港"规则之适用带来的消极应对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直播平台 直播乱象 义务重构 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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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主义视角下格式条款的制度定位与效力重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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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章范 《宜宾学院学报》 2018年第10期103-110,共8页
格式条款在降低磋商成本、提升交易效率和补充合同漏洞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但其事先拟定性和不可协商性容易使交易相对人成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欺诈对象。格式条款的价值审视需回归工具本位,通过订入机制、"黑名单"和&qu... 格式条款在降低磋商成本、提升交易效率和补充合同漏洞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但其事先拟定性和不可协商性容易使交易相对人成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欺诈对象。格式条款的价值审视需回归工具本位,通过订入机制、"黑名单"和"灰名单"机制进行多层次的效力重构,在追求"武器平等"和程序正义的基础上赋予交易相对人自主选择权,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留下更多的制度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格式条款 工具属性 效力重构 逻辑递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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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型担保的理论廓清、效力分析与裁判路径——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为研究对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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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章范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177-192,共16页
最高人民法院对买卖型担保案件的效力认定始终处于左右摇摆的状态。"买卖合同"容易使人望文生义,其实质为当事人预先约定的新债清偿协议。该协议并非当事人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也非流质条款,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最高人民法院对买卖型担保案件的效力认定始终处于左右摇摆的状态。"买卖合同"容易使人望文生义,其实质为当事人预先约定的新债清偿协议。该协议并非当事人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也非流质条款,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应为有效。但买卖型担保未增加或分离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也欠缺法定的公示要件,不属于担保物权,债权人原则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合法有效的债权、限制债务人处分之登记、清算和返还程序共同组成了"三道防线",债权人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可以基于有效的新债清偿协议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从而达到优先受偿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型担保 债权担保 名为买卖 实为借贷 “三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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