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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表达自由与公共卫生之冲突——以《烟草素面包装法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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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赖苡任 《警学研究》 2021年第2期95-105,共11页
澳洲国会于2011年12月率先响应世界卫生组织建议通过《烟草素面包装法案》(Tobacco Plain Package Act 2011)针对烟品外包装进行规范,该法案业已于2012年7月生效。除规定健康图文警语需占烟盒包装正反面80%的面积外,该法案要求所有烟包... 澳洲国会于2011年12月率先响应世界卫生组织建议通过《烟草素面包装法案》(Tobacco Plain Package Act 2011)针对烟品外包装进行规范,该法案业已于2012年7月生效。除规定健康图文警语需占烟盒包装正反面80%的面积外,该法案要求所有烟包的正反与上下面均需采用统一的素面颜色,相关标示亦需采用规定的字体、大小及颜色。法案同时禁止烟盒包装出现任何具有宣传效果的文字,包括烟商商标或标志。澳洲政府希望藉由此政策的推行减少烟品对于消费者的吸引力,从而降低国民吸烟率。此政策立意良善却面对许多挑战,包括国际烟商于澳洲最高法院提起的宪法诉讼、国际商业仲裁与部分世界贸易组织会员控诉澳洲违反其作为该组织会员的义务。古巴等烟草生产国家于2011年6月召开的TRIPS理事会一致表达对于澳洲素面包装政策的反对意见,包括妨碍消费者鉴别烟草产品,导致烟品零售价格竞争的可能性,最终影响消费者权益并对相关产业发展造成伤害。此外,这些会员国家更提出质疑,认为澳洲《烟草素面包装法案》可能造成贸易障碍,并且侵害其他WTO会员国企业在澳洲使用商标与知识产权的权利。[1] 展开更多
关键词 TRIPS 商标 公共卫生 烟草素面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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