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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积极违反契约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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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赫尔曼·史韬伯
金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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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不详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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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26-141,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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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德国潘德克顿法体系之源流”(项目号08SG52)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私法史中的体系思想”(项目号2009BFX002)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电子支付民事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14BFX164)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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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1900年《德国民法典》仅规定迟延、不能两种给付障碍形态,以积极行为违反契约(瑕疵给付或违反不作为债务)时,并无明文,就其法律效果及其证成,学说上多有争议。通过对学说与判例之精细检讨,史韬伯认为,积极违反契约,应类推第286条发生损害赔偿义务,于双务契约中,应类推第326条发生解除权或主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拒绝履行亦属积极违约之一种,债权人因此得进一步免于催告、备货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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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积极违反契约
债务不履行
瑕疵给付
加害给付
拒绝履行
损害赔偿
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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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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