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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木材税收问题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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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幼星 《林业经济问题》 1985年第4期49-51,共3页
当商品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商品交换行为一旦成立,交换的双方有依法履行各自课征税费的义务。福建省就木材流通领域中课征的税、费规定为“两税”(特产税、产品税)、“一费”(检尺服务费),其他收费一律取消。还规定木材发运(调拨)时,要求... 当商品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商品交换行为一旦成立,交换的双方有依法履行各自课征税费的义务。福建省就木材流通领域中课征的税、费规定为“两税”(特产税、产品税)、“一费”(检尺服务费),其他收费一律取消。还规定木材发运(调拨)时,要求做到“货证同行”。从几个月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来看,有关计税价格、征收环节、以及纳税的义务人等方面,存在着某些混乱,亟待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解决,尽快地把它理顺。我认为,首先必须明确下面几个问题:1、税、金、费的种类(即应征那些税、金、费)。2、上述税、金、费应在那一个(或几个)环节征收。3、课税(金、费)对象(即课征客体)。4、谁是课税(金、费)的义务人(即课征主体)。5、征收单位或部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纳税义务人 生产者 服务费 实际销售 经营者 客体 商品产品 几点看法 木材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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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问题的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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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飞来 赵幼星 程有福 《绿色财会》 1996年第2期19-21,共3页
关键词 森林资源 资产会计核算 核算问题 核算对象 经济林 林木资产 林木资本 资产化管理 试行办法 成本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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