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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木材税收问题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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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幼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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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建省建瓯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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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林业经济问题》
1985年第4期49-5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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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当商品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商品交换行为一旦成立,交换的双方有依法履行各自课征税费的义务。福建省就木材流通领域中课征的税、费规定为“两税”(特产税、产品税)、“一费”(检尺服务费),其他收费一律取消。还规定木材发运(调拨)时,要求做到“货证同行”。从几个月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来看,有关计税价格、征收环节、以及纳税的义务人等方面,存在着某些混乱,亟待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解决,尽快地把它理顺。我认为,首先必须明确下面几个问题:1、税、金、费的种类(即应征那些税、金、费)。2、上述税、金、费应在那一个(或几个)环节征收。3、课税(金、费)对象(即课征客体)。4、谁是课税(金、费)的义务人(即课征主体)。5、征收单位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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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纳税义务人
生产者
服务费
实际销售
经营者
客体
商品产品
几点看法
木材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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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307.2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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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问题的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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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飞来
赵幼星
程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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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建省建瓯市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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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绿色财会》
1996年第2期19-2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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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森林资源
资产会计核算
核算问题
核算对象
经济林
林木资产
林木资本
资产化管理
试行办法
成本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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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302.6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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