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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视野下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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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惠霏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6期94-99,共6页
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学说包括故意说、过失说、混合罪过说、择一罪过说和层级罪过说。主张本罪的罪过形式“包括过失”既缺乏文理依据,也难寻伦理依据。故意说适应了环境刑法保护法益的调整,与污染环境罪的行为构造相契合,满足本罪在司法... 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学说包括故意说、过失说、混合罪过说、择一罪过说和层级罪过说。主张本罪的罪过形式“包括过失”既缺乏文理依据,也难寻伦理依据。故意说适应了环境刑法保护法益的调整,与污染环境罪的行为构造相契合,满足本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需求。在已经采取生态学的人类中心的法益论,提前介入打击环境犯罪的基础上,刑法不应继续降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条件,应该恪守刑法谦抑主义,提倡污染环境罪故意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罪过形式 故意说 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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