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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程序性保护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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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盛和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77-81,共5页
为保障商业秘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被泄露,两大法系国家、地区均通过多元化的立法,构建了包括不公开审理、秘密保持命令等在内的程序性保护制度。我国关于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程序性保护制度的立法、形式和内容均较为单一,且既有制度亦... 为保障商业秘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被泄露,两大法系国家、地区均通过多元化的立法,构建了包括不公开审理、秘密保持命令等在内的程序性保护制度。我国关于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程序性保护制度的立法、形式和内容均较为单一,且既有制度亦有不足之处。有必要吸收借鉴两大法系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丰富制度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商业秘密 不公开审理 秘密保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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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审判权与抗诉权的冲突与协调——规范申请再审与抗诉程序之模式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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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盛和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110-114,共5页
申请再审与抗诉两程序之间形式上表现为当事人诉权与检察院抗诉权的关系,实为法院审判权与检察院抗诉权的分权与制衡。如何规范两权之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原采"平行申请模式",其往往会造成两权运行的重叠甚至冲突。《民... 申请再审与抗诉两程序之间形式上表现为当事人诉权与检察院抗诉权的关系,实为法院审判权与检察院抗诉权的分权与制衡。如何规范两权之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原采"平行申请模式",其往往会造成两权运行的重叠甚至冲突。《民事诉讼法》现采"法院优先模式",其虽然强化了抗诉权对审判权的分权与制约,但未关注到审判权应对抗诉权形成羁束与规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两权运行的的重叠和冲突问题。唯采"选择申请模式",才是现有审监制度下的最佳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判权 抗诉权 分权 制衡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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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反欺诈制度——兼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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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理纲 赵盛和 《南方经济》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1期21-23,共3页
民法上的反欺诈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并不在于惩罚欺诈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固然具有欺诈性 ,但知假买假者并非因其导致错误意思表示 ,因而知假买假者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 9条的规定。
关键词 欺诈行为 消费者 知假买假行为 意思表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9条 反欺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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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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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展欣 赵盛和 《广东法学》 2013年第5期73-79,共7页
2012年12月2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以下简称《道交司法解释》),是《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全面的司法解释,在我... 2012年12月2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以下简称《道交司法解释》),是《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全面的司法解释,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制度健全以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主体的权益维护等方面,均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文结合该司法解释,就司法实践中涉及交强险的几个实务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务问题 交强险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法律若干问题 损害赔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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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主财产认定程序的转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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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盛和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40-147,172-173,共8页
大陆法系无主财产认定程序有苏俄的"双重立法模式"和德日的"单独立法模式"之区分。我国采纳了苏俄的"双重立法模式":既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专门的"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又在《物权法》... 大陆法系无主财产认定程序有苏俄的"双重立法模式"和德日的"单独立法模式"之区分。我国采纳了苏俄的"双重立法模式":既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专门的"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又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失物招领"程序。这种立法模式不仅会引发法律适用的冲突,而且在实际运行中出现异化,有必要对我国现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进行分解和重构:一是将适用范围限缩为无主物的认定,将遗失物等无主财产的认定交由《物权法》的"失物招领"程序规范;二是将无人继承遗产的认定程序转化为作为非讼程序重要组成部分的"继承事件"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主财产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非讼程序 继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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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与其招用人员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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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盛和 《中国劳动》 2016年第1期16-19,共4页
建筑企业将建设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没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招用他人从事建筑工作的,"包工头"与受雇者之间成立的是非法用工或无效的劳动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包工头&q... 建筑企业将建设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没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招用他人从事建筑工作的,"包工头"与受雇者之间成立的是非法用工或无效的劳动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包工头"应当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受雇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包工头 非法用工关系 无效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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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职权划分模式问题研究——兼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与尊重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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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盛和 乔娟 《法治论坛》 2012年第1期10-20,共11页
为及时公正地救济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依照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不涉及社保基金保险待遇给付的情形下,允许法院在工伤赔偿案件中直接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进行认定。但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遵... 为及时公正地救济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依照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不涉及社保基金保险待遇给付的情形下,允许法院在工伤赔偿案件中直接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进行认定。但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遵循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原则和行政行为拘束力(构成要件效力)理论,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工伤认定的效力,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应当以该工伤认定为定案依据,无需对工伤问题进行审查,更不能作出与该工伤认定相反的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伤认定 行政权 司法权 司法最终解决 分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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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对民事管辖制度的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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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盛和 《法治论坛》 CSSCI 2018年第2期365-374,共10页
为适应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以及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的需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8月3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设立决定》),决定在... 为适应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以及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的需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8月3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设立决定》),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负责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几类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并负责审理所在市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此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中院 管辖范围 集中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 专属管辖 民事管辖 专利纠纷 诉讼标的 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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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的反思与重塑——法律统一适用协商机制的探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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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盛和 乔娟 《法治论坛》 2012年第3期67-77,共11页
审判长联席会议是一项法律虽未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广泛运作的非正式制度。审判长联席会议并非一个法定的审判组织,其制度价值和功能并不能局限于疑难个案的解决,而应当作为一种协商机制在法律统一适用方面发挥作用。在对该项制度进行重... 审判长联席会议是一项法律虽未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广泛运作的非正式制度。审判长联席会议并非一个法定的审判组织,其制度价值和功能并不能局限于疑难个案的解决,而应当作为一种协商机制在法律统一适用方面发挥作用。在对该项制度进行重新定位的基础上,需要在组成人员、议事规则、效力及矫正机制等方面予以规范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判长联席会议 协商机制 法律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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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关于制度价值定位和制度规范完善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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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盛和 《法治论坛》 2012年第2期237-248,共12页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虽然饱受质疑,但该项制度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积极落实该项制度是当前我国进行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积极贯彻"有法必依"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应有之意。不过,检察长以控诉者的身份...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虽然饱受质疑,但该项制度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积极落实该项制度是当前我国进行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积极贯彻"有法必依"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应有之意。不过,检察长以控诉者的身份列席审委会,违反了控辩平等、审判中立等一系列诉讼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司法权威。在具体落实该制度时,应当调整价值定位,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职责,通过各项具体的制度确保检察长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列席审委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法律监督 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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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协议生效后出现新的事实可以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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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盛和 《人民司法》 2015年第20期34-37,1,共5页
彭某的工伤等级变更后,能否基于新的工伤等级鉴定另行申请仲裁和诉讼?该问题实际上关系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其一方面涉及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另一方面又涉及既判力原理,特别是既判力标准时的理解和把握,非常具有理... 彭某的工伤等级变更后,能否基于新的工伤等级鉴定另行申请仲裁和诉讼?该问题实际上关系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其一方面涉及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另一方面又涉及既判力原理,特别是既判力标准时的理解和把握,非常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看广州市番禺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广州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为何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争议 既判力 当事人诉权 一事不再理 仲裁协议 工伤赔偿 二审判决 仲裁调解书 仲裁委员会 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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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可否作为药物销售者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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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盛和 《中国审判》 2010年第10期96-98,共3页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光荣、祁桂连、任至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金...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光荣、祁桂连、任至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 销售者 患者 药物 上诉人 医药保健品 中山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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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劳动权与用人单位合同解除权的冲突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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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国良 赵盛和 李坤刚 《中国劳动》 2016年第11期53-57,共5页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张某称:2015年3月1日入职某销售公司,签订3年期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在上班2周后,张某向公司请假看病,2个月后回...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张某称:2015年3月1日入职某销售公司,签订3年期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在上班2周后,张某向公司请假看病,2个月后回到公司上班,但公司已经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神病患者 劳动合同 仲裁申请 合同解除权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劳动权利 录用条件 劳动行为能力 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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