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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人工智能系统的规制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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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可(译)
赵精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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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德国比勒费尔德大学
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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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社会》
2021年第5期110-126,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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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科协2020年“高端科技创新智库项目--政府数据安全与共享的现代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200608CG080713)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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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人工智能系统的大规模应用向法律提出了巨大挑战。由于目前智能系统的发展尚未达到人类智能的水平,人工智能系统的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控性将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人工智能系统应用模式进行监管。目前人工智能系统有三个核心技术要素,即数据、算法和人工干预。这三个要素对于监管原则的确立有着锚定作用,同时也是监管制度实施的着力点和立法调整的规制对象。监管人工智能系统的最大障碍是它的决策过程难以被相对人理解,这意味着人工智能系统需要在决策过程中保持高透明度,以此确保可理解性。但高透明度是难以通过事后的决策解释来实现的,而应当是通过决策时系统提供决定理由来实现的。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基于智能系统决策的理由和监管架构,在架构中将机器决策纳入法律程序中。这样的架构可以使得决定方和相对方充分交换意见,使得个人真正成为数字化秩序的主体,而不是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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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
智能系统
透明度
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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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I
Intelligence System
Transparency
Legal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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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TP18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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