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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特别保护
1
作者
陈毅恩
赵紫徽
《长安》
2014年第1期52-52,共1页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讯问或者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讯问或者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依法履行建议、阅签笔录、教育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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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特别保护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广州
未成年人保护
基层组织
法定代理人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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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广州: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特别保护
1
作者
陈毅恩
赵紫徽
出处
《长安》
2014年第1期52-52,共1页
文摘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讯问或者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依法履行建议、阅签笔录、教育等职责。
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特别保护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广州
未成年人保护
基层组织
法定代理人
公安机关
分类号
D669.5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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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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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特别保护
陈毅恩
赵紫徽
《长安》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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