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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办法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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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兆平 赵维世 《内蒙古财会》 1994年第8期44-44,共1页
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增值税制,由原来的“价内税”改为“价外税”,税率也作了相应调整,一般纳税人统一执行17%(部分列举货物为13%)的比例税率,规定对企业年初库存原材料和商品中含有已征税款,准许按季抵扣动用部分的已征... 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增值税制,由原来的“价内税”改为“价外税”,税率也作了相应调整,一般纳税人统一执行17%(部分列举货物为13%)的比例税率,规定对企业年初库存原材料和商品中含有已征税款,准许按季抵扣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其扣除率除外购农业产品为10%外,其他外购项目均为14%。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期初存货 企业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税率 税款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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