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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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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学娇 赵鑫玲 《天津检察》 2020年第4期35-37,共3页
2016年12月,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实际控制天津A科技发展公司期间,利用杭州a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第一网络平台”对外高息向社会公众吸揽资金,所得钱款部分通过王某某实际控制的天津B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给杭州a公司作为收购款,... 2016年12月,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实际控制天津A科技发展公司期间,利用杭州a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第一网络平台”对外高息向社会公众吸揽资金,所得钱款部分通过王某某实际控制的天津B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给杭州a公司作为收购款,部分支付给天津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负责人作为收购款,部分支付给被告人丁某某实际控制的天津C科技有限公司及天津D服务有限公司,由被告人丁某某支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技发展公司 网络平台 非法集资案件 收购 社会公众 被告人 办理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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