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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人的产品质量监督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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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边祥龙 《争议解决》 2024年第2期792-799,共8页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但是在具体内容上却缺少相关的法律规范。商标许可建立在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的基础之上。商标许可人应当秉持行为标准,综合监督过程中行为的多方表现...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但是在具体内容上却缺少相关的法律规范。商标许可建立在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的基础之上。商标许可人应当秉持行为标准,综合监督过程中行为的多方表现以证明其满足了该责任要求。因为商标许可人与消费者间存在的信赖关系,针对产品质量导致的责任,商标许可人一般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其履行了合理的监督行为或所做许可为推广型许可。而在《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新增的商标许可人的行政责任,存在责任前提不合理、惩罚基数不当、双重惩罚等问题,鉴于商标许可人所需承担责任已基本足够,此处新规已无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许可 产品质量监督责任 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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