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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财产豁免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1
作者
连镔
陈小明
《福建法学》
2005年第4期41-45,共5页
在民事执行领域,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均可作为民事执行措施的对象,原则上不应当有所限制,但基于维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或维护善良风俗,或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享有的在一定...
在民事执行领域,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均可作为民事执行措施的对象,原则上不应当有所限制,但基于维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或维护善良风俗,或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享有的在一定财产范围内免受强制执行的权利,这就是执行财产豁免制度。确立执行豁免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的尊重,对于限制或禁止不文明、不人道的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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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其他财产权
豁免制度
被执行人
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执行
基本生存权
执行措施
善良风俗
强制执行
财产范围
原文传递
题名
关于执行财产豁免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1
作者
连镔
陈小明
机构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出处
《福建法学》
2005年第4期41-45,共5页
文摘
在民事执行领域,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均可作为民事执行措施的对象,原则上不应当有所限制,但基于维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或维护善良风俗,或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享有的在一定财产范围内免受强制执行的权利,这就是执行财产豁免制度。确立执行豁免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的尊重,对于限制或禁止不文明、不人道的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其他财产权
豁免制度
被执行人
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执行
基本生存权
执行措施
善良风俗
强制执行
财产范围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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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执行财产豁免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连镔
陈小明
《福建法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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