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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子女民事监护权应作为父母离婚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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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占台 邓一为 《人民法治》 2020年第10期46-48,共3页
从“家族本位”“父权本位”“父母本位”逐渐向“子女本位”目标进化,将儿童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离婚,或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或是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无论哪种形式,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权益... 从“家族本位”“父权本位”“父母本位”逐渐向“子女本位”目标进化,将儿童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离婚,或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或是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无论哪种形式,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权益,主要表现为子女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另一方承担部分生活、教育费。但遗憾的是在父母离婚程序中,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未能得到体现,与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之规定有相悖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子女 承担民事义务 婚姻登记机关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主体 民法总则 提起诉讼 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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