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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一宗不服工商行政处罚而败诉的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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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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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1991年第3期41-4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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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案例简介原告:吴川县亚热带作物场吴川县林工商贸易公司被告:吴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989年6月,经吴川县农委、林业局批准,吴川县亚热带作物场在场长魏某策划下,将广东省化工公司提供给湛江市橡胶公司、再由市橡胶公司调拨给该场的每吨732.18元(含运杂费)的橡胶生产专用尿素390吨,按市场价格全部变卖。其中,以每吨1100元卖给吴川县林工商贸易公司54吨,林工商贸易公司转手以每吨1255元出卖,获利6611.06元;余下的336吨,该场又交林工商贸易公司以每吨1.230.66元出卖。吴川县亚热带作物场共获利186039.80元,其中用于养猪50279.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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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川县
亚热带作物
工商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贸易公司
原告
橡胶生产
专用化肥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
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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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035
[政治法律—政治学]
D6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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