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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的家长教令权及其当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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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雨甜 《重庆行政》 2020年第2期65-67,共3页
"家"具有极强的影响力和生命力,范围可大可小,每一个家都有父或"家长"为一家之主。家长有时不一定是祖父或父亲,也可能是伯叔祖父、伯叔父或者兄长,为了方便管理家庭成员,他制定了"家法",对家中所有的子... "家"具有极强的影响力和生命力,范围可大可小,每一个家都有父或"家长"为一家之主。家长有时不一定是祖父或父亲,也可能是伯叔祖父、伯叔父或者兄长,为了方便管理家庭成员,他制定了"家法",对家中所有的子孙卑幼都享有"教令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家法可视为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在古代,这种权力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管教权、惩戒权和送惩权外,还应当包括财产支配权、主婚权等其他权力,它几乎是绝对并且永久的,子孙即使在成年后仍无法获得自主权[1]。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婚权 唐律 教令权 惩戒权 管教权 卑幼 家法 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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