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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的危险信号理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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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邢会强 《证券市场导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6-25,50,共11页
在我国证券法上,危险信号开始被用来论证证券虚假陈述的有关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危险信号理论的引入,有助于优化签字即担责的执法逻辑,科学精准地打击违法者,但我国对该理论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美国证券法上运用危险信号理论的司法实... 在我国证券法上,危险信号开始被用来论证证券虚假陈述的有关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危险信号理论的引入,有助于优化签字即担责的执法逻辑,科学精准地打击违法者,但我国对该理论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美国证券法上运用危险信号理论的司法实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判断危险信号,提升危险信号理论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危险信号虽因场景而异,甚至因人而异,但也有一定的边界,其应是发行人自身发生的一项具体事实,需具有警示性,需与被告的主观过错直接相关,并需达到一定的金额或比例。危险信号也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用来论证被告未勤勉尽责,也可能因其已被发行人主动披露而导致不够审慎的投资者败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信号 信息披露 虚假陈述 勤勉义务 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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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的巨额化与有限社会化分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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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邢会强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12-224,共13页
当前,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出现了巨额化现象,导致威慑过度与赔偿不足的双重困境。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巨额化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侵权法的过度扩张,凸显了完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法律制度的现实需求。要建立健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 当前,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出现了巨额化现象,导致威慑过度与赔偿不足的双重困境。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巨额化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侵权法的过度扩张,凸显了完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法律制度的现实需求。要建立健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散机制,但社会化分散机制是有限的。这些有限的社会化分散机制包括侵权人赔偿梳理、责任保险制度和公平基金制度等。同时,还应适当限缩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法,进一步发挥合同法对特定的专业投资者的救济功能,引入非故意的被告赔偿责任上限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陈述 巨额赔偿 大规模侵权 责任保险 社会化分散机制 赔偿责任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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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的约束性企业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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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邢会强 王雪川 崔巍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90-98,共9页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确立的约束性企业规则是欧盟个人数据跨境传输规则中的适当保障措施之一,它作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工具具有显著优势。我国自2021年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仅参照引入了标准合同条款,约束性企业规则还未明...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确立的约束性企业规则是欧盟个人数据跨境传输规则中的适当保障措施之一,它作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工具具有显著优势。我国自2021年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仅参照引入了标准合同条款,约束性企业规则还未明确在我国法律中引入。为了便利我国企业“走出去”,我国应引入约束性企业规则。为此,我国应明确约束性企业规则的上位法依据,同时合理借鉴他国实践经验,打造中国式约束性企业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约束性企业规则 数据跨境流动 个人信息保护 标准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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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务信息保护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 被引量:3
4
作者 邢会强 《广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253-263,共11页
税收大数据有助于提升税收征管效率,但也存在危害个人信息的风险。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大数据与个人税务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存在不足且比较含糊,有必要在修订时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纳税人的信息提供义务和第三... 税收大数据有助于提升税收征管效率,但也存在危害个人信息的风险。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大数据与个人税务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存在不足且比较含糊,有必要在修订时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纳税人的信息提供义务和第三方数据持有者的个人税务信息提供义务,并遵守“数字正当程序”之要求,给纳税人以通知、申诉、请求更正之权利,以便在发挥大数据红利、提升税收征管能力与切实保护个人税务信息、维护第三方数据持有者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税收大数据 个人税务信息 涉税信息 数据共享 数字正当程序 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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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大数据执法与比例原则 被引量:4
5
作者 邢会强 《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70-81,共12页
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比例原则,在税收大数据执法过程中,无论是税务稽查、税务检查,还是税务处理决定与税务处罚;无论是行政事实行为,还是行政法律行为,都需要遵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目的特定与目的正... 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比例原则,在税收大数据执法过程中,无论是税务稽查、税务检查,还是税务处理决定与税务处罚;无论是行政事实行为,还是行政法律行为,都需要遵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目的特定与目的正当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均需要逐步在税务大数据执法中予以落实。具体而言,不得对没有偷漏税嫌疑的公民进行大数据监测和稽查,要避免设立中央数据库;大数据稽查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应该是与偷漏税直接关联的个人信息,并且处理的个人信息应限于实现执法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之内。既要发挥大数据的价值,又要切实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税务大数据 比例原则 税收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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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中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相关问题探析 被引量:2
6
作者 邢会强 《中国注册会计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98-100,共3页
一、近年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司法案例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股东意识的觉醒,证券民事诉讼明显增多,注册会计师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诉讼被告的案例日益增多。从已有的判决来看,我国司法实践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 一、近年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司法案例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股东意识的觉醒,证券民事诉讼明显增多,注册会计师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诉讼被告的案例日益增多。从已有的判决来看,我国司法实践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之认定存在的问题有:1.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难分。证监会明确指出要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在实践中,存在不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情形。即当管理层舞弊,会计人员造假,即使审计师勤勉尽责仍未发现,这本属于会计责任,但处罚者会认为这同时也是审计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管理层舞弊 会计责任 民事责任 司法案例 审计责任 证券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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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虚假陈述民事纠纷对《证券法》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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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邢会强 《债券》 2023年第9期72-76,共5页
当前,我国《证券法》不区分一级市场的欺诈发行与二级市场的虚假陈述,都要求发行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在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纠纷直接适用《证券法》可能使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 当前,我国《证券法》不区分一级市场的欺诈发行与二级市场的虚假陈述,都要求发行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在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纠纷直接适用《证券法》可能使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不利于市场各方利益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证券法 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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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新思路 被引量:62
8
作者 邢会强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48-58,共11页
我国目前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途径主要包括媒体途径、政治途径、诉讼途径和信访途径;这些途径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金融机构系统内部很少为消费者维权提供适当的途径,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非常缺乏。而在国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途径是多元... 我国目前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途径主要包括媒体途径、政治途径、诉讼途径和信访途径;这些途径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金融机构系统内部很少为消费者维权提供适当的途径,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非常缺乏。而在国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途径是多元并存的,非诉讼的争议解决途径占有重要地位。随着"消费者"的概念在金融领域内的延伸与兴起,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金融法中引入"消费者"的概念,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作为金融监管的第一目标以及我国金融改革和制度设计的指导原则之一,建立多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 金融督察服务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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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与利用 被引量:71
9
作者 邢会强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47-60,共14页
个人金融信息具有多样性、敏感性、精准性、高价值等特征。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需求对现行法律理论、相关制度与机制以及金融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能力都带来了挑战。在大数据时代,金融法需要被重新定义,即金融法实际上是包... 个人金融信息具有多样性、敏感性、精准性、高价值等特征。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需求对现行法律理论、相关制度与机制以及金融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能力都带来了挑战。在大数据时代,金融法需要被重新定义,即金融法实际上是包括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管理、共享与利用之法。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需要转型升级。法律需要明确信息和数据的权属,对个人金融信息实行特别保护,完善事中和事后保护机制,完善保密规则的例外情况。我国应发展数字信誉评分业务,推动数据开放共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金融信息 金融隐私权 金融消费者 GD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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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上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行为经济学视角的反思 被引量:29
10
作者 邢会强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64-72,共9页
在金融法上,建立在"有效市场假说"和"理性假设"基础上的传统信息披露理论与制度坚持"愈多愈好"的理念,不断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越来越多的信息,而不顾信息接受者的理解能力和非理性。在当前"信... 在金融法上,建立在"有效市场假说"和"理性假设"基础上的传统信息披露理论与制度坚持"愈多愈好"的理念,不断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越来越多的信息,而不顾信息接受者的理解能力和非理性。在当前"信息超载"现象日益严重的情况下,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有必要对传统信息披露理论与制度加以改革。这一改革应充分考虑人类普遍存在的非理性因素,要求披露的信息简炼、通俗,有实质内容,应尽量与大众的直觉思维相一致,符合刺激相容原理,并与金融消费者的理解能力和认知水平相适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不对称 信息披露 行为经济学 金融消费者 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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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公共性理论——兼论商业银行收费法律问题 被引量:22
11
作者 邢会强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96-102,共7页
长期以来,人们大多只看到了商业银行的商业性,其公共性往往被忽略。其实,商业银行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这来源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商业银行是一个受到特殊保护的行业,商业银行具有特许权价值,这是一种法律特权。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 长期以来,人们大多只看到了商业银行的商业性,其公共性往往被忽略。其实,商业银行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这来源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商业银行是一个受到特殊保护的行业,商业银行具有特许权价值,这是一种法律特权。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保护比较多,商业银行准入比较困难,其特许权价值较大,再加之我国的金融发展水平不高,银行管理水平和能力不高,弱势群体数量庞大,承受能力有限,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免费服务应该多些,而不能完全照搬发达国家和地区商业银行的定价机制。商业银行完全定价权的获得则取决于其市场准入的开放程度和特许权价值的大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银行服务收费 公共性 特许权 金融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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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可携权在我国的引入——以开放银行为视角 被引量:45
12
作者 邢会强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4-24,共11页
欧盟、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加州、印度、马来西亚等法域已经引入了数据可携权。我国是否应引入数据可携权,目前尚未达成共识。开放银行是数据可携权最先行也是最有价值的应用场景,开放银行的理论基础是数据可携权。从开放银行的视角看... 欧盟、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加州、印度、马来西亚等法域已经引入了数据可携权。我国是否应引入数据可携权,目前尚未达成共识。开放银行是数据可携权最先行也是最有价值的应用场景,开放银行的理论基础是数据可携权。从开放银行的视角看,我国应引入数据可携权。但无论是数据可携权的引入,还是开放银行的实施,都宜循序渐进地分步骤、分阶段进行,而不宜一步到位。具体而言,我国应首先通过开放银行来引入数据可携权,待实施一段时间,积累了相关经验之后,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在相关行业逐步引入数据可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数据可携权 开放银行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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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定义 被引量:24
13
作者 邢会强 《北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4期76-83,共8页
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法律定义,应充分挖掘概念与制度之间的理论逻辑,根据制度内容来推导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以及相关倾斜性保护制度的构建,是基于其与金融经营者之间"实力不对等、信息... 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法律定义,应充分挖掘概念与制度之间的理论逻辑,根据制度内容来推导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以及相关倾斜性保护制度的构建,是基于其与金融经营者之间"实力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的理论预设。根据这一制度逻辑,顺应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立法和监管趋势,并考虑我国国情,我国金融消费者应该是指"已经、正在或正打算购买、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专业投资者除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倾斜保护 专业投资者 信息不对称 实力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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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型金融创新法律监管路径的反思与超越 被引量:15
14
作者 邢会强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98-114,共17页
市场型金融创新凸显了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冲突。无论是选择性监管路径,还是规则扩张式监管路径,抑或是以监管沙箱为代表的实验式监管路径,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该冲突。以上三种路径,都是在“术”的层面上展开。为了超越以上三种路径,我国应... 市场型金融创新凸显了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冲突。无论是选择性监管路径,还是规则扩张式监管路径,抑或是以监管沙箱为代表的实验式监管路径,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该冲突。以上三种路径,都是在“术”的层面上展开。为了超越以上三种路径,我国应在“道”的层面上进行理念与制度完善,即我国需要完善金融法治基础,建构金融法治哲学,制定《金融法典》或《金融法总则》,创新金融法的更新机制,创建市场型金融创新合法性裁定制度,完善市场型金融创新的法律责任,以便进一步提升我国对市场型金融创新监管的法治化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创新 市场型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监管沙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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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研究生《经济法总论》课程的定位与教学改进 被引量:2
15
作者 邢会强 沈安琪 张龄方 《财经法学》 2017年第6期108-117,共10页
从各国硕士研究生教育定位的情况来看,硕士研究生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别——学术型、实务型和通识型。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定位应属于学术型教育。但鉴于新形势的变化,在教育过程中也应当适当地加入一些实务型教育的成分。就我... 从各国硕士研究生教育定位的情况来看,硕士研究生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别——学术型、实务型和通识型。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定位应属于学术型教育。但鉴于新形势的变化,在教育过程中也应当适当地加入一些实务型教育的成分。就我国目前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程《经济法总论》而言,还存在着授课内容陈旧、与实务脱节、课堂师生互动不足等问题。今后,该课程的授课方式应更加注重师生互动,在"老师讲"与"学生讲"之间取得平衡;授课内容应更加务实,应回应时事热点问题,加强案例教学的比重,注重培养硕士研究生运用经济法理论解决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的能力;同时,还应注重培养、锻炼与提升硕士研究生的学术综述与写作能力。建议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组织编写一本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经济法总论》统编教材,进一步凝聚学界共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法学 经济法总论 课程建设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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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市场的法律适用与“新三板监管法”的制定 被引量:9
16
作者 邢会强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92-103,共12页
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但是,除《证券法》第39条提到了"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外,《证券法》对新三板并没有具体规定。我国现行《证券法》遵循了"主板逻辑"和"公开发行逻... 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但是,除《证券法》第39条提到了"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外,《证券法》对新三板并没有具体规定。我国现行《证券法》遵循了"主板逻辑"和"公开发行逻辑",而新三板市场不是主板,它具有特殊性。因此,新三板市场难以适用《证券法》,甚至一旦适用了《证券法》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碍新三板市场的正常发展。《证券法》对新三板市场的某些制度(尤其是做市商制度)的运行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这是行政法规或规章克服不了的。我国应该通过修改《证券法》以及制定一部单行的证券法特别法——《全国股转系统监督管理法》,为新三板市场的相关制度运行提供法律依据。但从长远看,我国《证券法》应以"多层次资本市场逻辑"和"交易逻辑"取代主板逻辑和"公开发行逻辑",以实现逻辑的转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国股转系统 做市商 多层次资本市场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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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法的法典化 被引量:10
17
作者 邢会强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49-57,共9页
法典编纂的过程,同时是法律理性化、系统化、现代化和效力提升的过程。在金融法领域,中国应制定一部法典化的《金融服务法》。这既有国外相关先例可以借鉴,又具有一定的立法规模基础,应早日提上议事日程。在"互联网+"时代,法... 法典编纂的过程,同时是法律理性化、系统化、现代化和效力提升的过程。在金融法领域,中国应制定一部法典化的《金融服务法》。这既有国外相关先例可以借鉴,又具有一定的立法规模基础,应早日提上议事日程。在"互联网+"时代,法典化的《金融服务法》的编纂变得更加经济、可行。法典的编纂不是法律形式发展的顶点和终结,法典化后的《金融服务法》应有健全的修订机制相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典编纂 法典化 金融法典 金融服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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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视角下的新《证券法》——修订解读、实施支撑与未来展望 被引量:8
18
作者 邢会强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67-75,共9页
新《证券法》直接体现了数字经济的内容,主要有:将对客户保密制度升级为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载体包括证券交易场所网站,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提供信息服务,在证券交易方面大幅度增加电子化交易的内容,尤其是新增... 新《证券法》直接体现了数字经济的内容,主要有:将对客户保密制度升级为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载体包括证券交易场所网站,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提供信息服务,在证券交易方面大幅度增加电子化交易的内容,尤其是新增了程序化交易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等等。当然新《证券法》在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和程序化交易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而诸如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数字技术都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技术,它们虽然没有规定在新《证券法》中,但却对于新《证券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包括投资性众筹、智能投顾和区块链结算在内的数字经济内容将会在新《证券法》的进一步修改中得到更多体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证券法 大数据 人工智能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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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的责任 被引量:13
19
作者 邢会强 《北方法学》 CSSCI 2013年第5期110-116,共7页
近年来,西方一些国家的消费者政策发生了转换,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教育以及消费者的义务得以强化。国际社会还兴起了"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消费者责任实际上指的是消费者的义务,它分为消费者对自己的责任、对经营者的责... 近年来,西方一些国家的消费者政策发生了转换,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教育以及消费者的义务得以强化。国际社会还兴起了"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消费者责任实际上指的是消费者的义务,它分为消费者对自己的责任、对经营者的责任和对社会的责任三个方面。消费者保护法中应规定消费者的责任,但应仅限于消费者对自己和社会的责任,而不是对经营者的责任。作为消费者中的一个类别,金融消费者也应负相应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 消费者责任 消费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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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律师注意义务之边界 被引量:7
20
作者 邢会强 《商业经济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90-97,共8页
证券律师能力与法律和社会公众对证券律师的要求之间的关系模型有三种:能力与要求基本相当模型、能力大于要求模型、要求大于能力模型。在前两种模型下,对个别律师的惩罚是有效的;而在第三种模型下,对个别律师的惩罚本质上是抽签式对证... 证券律师能力与法律和社会公众对证券律师的要求之间的关系模型有三种:能力与要求基本相当模型、能力大于要求模型、要求大于能力模型。在前两种模型下,对个别律师的惩罚是有效的;而在第三种模型下,对个别律师的惩罚本质上是抽签式对证券律师系统的惩罚,惩罚是无效的。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财务造假丑闻不断被揭露,法律与社会公众对证券律师调查事项范围的要求,以及对证券律师调查深度的要求日益扩张。我国目前属于第三种模型,应走出这一模型,回归到第一种模型。为此,需要进一步区分法律事项与会计事项,限缩证券律师调查事项的范围,明晰证券律师注意义务的标准,降低对证券律师调查深度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律师 尽职调查 特别注意义务 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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