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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向混淆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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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演嘉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4期451-461,共11页
关于应当如何救济反向混淆中商标权人遭受的损害,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为了厘清反向混淆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教义学逻辑,探寻解决反向混淆损害赔偿问题的正确请求权基础,从而避免学理上的混乱并确保司法实践裁判的正确性,首先采取教义学分... 关于应当如何救济反向混淆中商标权人遭受的损害,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为了厘清反向混淆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教义学逻辑,探寻解决反向混淆损害赔偿问题的正确请求权基础,从而避免学理上的混乱并确保司法实践裁判的正确性,首先采取教义学分析的方法,对现行商标侵权赔偿规则进行了教义学解释,揭示了侵权获利赔偿、存在限额的法定赔偿等现行商标侵权赔偿方式不适合作为反向混淆所生损害救济措施的根本原因:现行商标侵权赔偿规则的立法意旨在于矫正因侵害商标权发生的交易机会错配;而在反向混淆案件,商标权人所受损失主要涉及传统侵权损害。在这一正确认识的的基础上运用体系分析方法,提出了以《民法典》一般规定救济反向混淆所生损害的规制路径,商标权人可基于《民法典》第1165条及第1184条主张反向混淆所生损害的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侵权 反向混淆 损害赔偿 法定赔偿 侵权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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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清偿之债务不存在时的不当得利返还——从债务人启动的第三人清偿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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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演嘉 《中德法学论坛》 2022年第1期150-178,共29页
在所谓债务人启动的第三人清偿,当所清偿之债务不存在时,就不当得利之返还学说上存在“与指示给付相同处理”和“与普通的第三人清偿相同处理”两种观点。由于两种观点均有合理之处,使上述案型在不当得利返还方向上的判定存在争议。通... 在所谓债务人启动的第三人清偿,当所清偿之债务不存在时,就不当得利之返还学说上存在“与指示给付相同处理”和“与普通的第三人清偿相同处理”两种观点。由于两种观点均有合理之处,使上述案型在不当得利返还方向上的判定存在争议。通过厘清“指示”的真正涵义可知,将上述案型与“指示给付”相同处理是不可行的;而基于尊重生活实际、避免评价矛盾之考量,“与普通的第三人清偿作相同处理”也难具正确性。事实上,债务人启动的第三人清偿之所以在不当得利返还方向上争议不断,是因为主流学说将第三人清偿的不当得利返还效果不当地设置为了直索。为了彻底解决上述案型在得利返还上的困境,更是为了保障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消除评价矛盾,应摒弃直索模式,将不当得利的返还模式改为跨角。与这一价值判断相适应,在教义学上可认为,第三人清偿的给付目的虽由第三人作出,但在对价关系,第三人的给与应作为假想债务人对假想债权人的给付。当所清偿之债务关系不存在时,应由假想债务人向假想债权人主张得利返还。第三人的直索主张,仅在例外情况下始应得到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清偿 债务不存在 给付目的 给付关系 返还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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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原因关系双重瑕疵时善意第一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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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演嘉 《民商法论丛》 2023年第1期67-101,共35页
在三人关系不当得利中,当给付人向第一得利人,第一得利人向第二得利人分别为给付后,若给付人和第一得利人、第一得利人和第二得利人之间的原因关系均存在瑕疵,则此时善意第一得利人应向给付人承担何种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历来存在争议。... 在三人关系不当得利中,当给付人向第一得利人,第一得利人向第二得利人分别为给付后,若给付人和第一得利人、第一得利人和第二得利人之间的原因关系均存在瑕疵,则此时善意第一得利人应向给付人承担何种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历来存在争议。学说上存在“不当得利请求权返还说”及“价额说”两个极端,两种观点所做之回答截然相反。结合我国法实际,应将不当得利请求权作为代位利益纳入得利返还范围。在此基础上,返还责任应区分两种情形做不同处理。其一,得直索时,第一得利人仅在取回原给付已不可能的情况下才需要在得利范围内承担价额偿还责任。其二,无得直索时,则视第一得利人可否主张得利丧失抗辩而有所不同:在得主张抗辩的范围内,其原则上仅负有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义务;在无得主张抗辩的范围内,其须在得利范围内作价额偿还。若涉及代位物之返还,则有所不同,此时无论得否主张得利丧失抗辩,其均须先返还代位物所有权,若给付人的利益未因此得到实现,则第一得利人须再行于其得利范围内作价额偿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因关系双重瑕疵 返还客体 不当得利请求权 价额偿还 责任 返还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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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视角下的个人财产婚后增值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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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演嘉 《法律方法》 2023年第1期379-397,共19页
个人财产婚后增值归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有,取决于“个人财产权保护”以及“婚姻共同体维护”两种法价值的博弈。从教义学上看,增值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以免个人财产受婚姻侵蚀。若以投资为主要目的利用个人财产,增值例外归夫妻共有。原因... 个人财产婚后增值归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有,取决于“个人财产权保护”以及“婚姻共同体维护”两种法价值的博弈。从教义学上看,增值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以免个人财产受婚姻侵蚀。若以投资为主要目的利用个人财产,增值例外归夫妻共有。原因在于投资情形下,使投资人保有本金即足够保护个人财产,将增值作为共同财产,可最大限度促进同居共财,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应有之义。按揭房增值共有背后的价值理念是“谁出资、谁受益”,构成上述增值归属判定规则的重要补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财产婚后增值 法教义学 价值判断 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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