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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历史-比较法视角下的第三人给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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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演嘉(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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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科隆大学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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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大法学》
CSSCI
2022年第6期134-154,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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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海外访学项目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不当得利制度”(项目编号20191005)资助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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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第三人给付可发生何种效力,在比较法上存在争议。英国普通法主张,除非债务人同意,否则第三人给付原则上不发生清偿效力;罗马共同法却认为,第三人给付即使违反债务人意思也可发生清偿效力,由此产生的追偿问题,依无因管理解决。德国现行法继承罗马共同法遗志,以《德国民法典》第267条明定第三人给付的清偿效力,但倾向于用不当得利处理追偿问题。在法效果上,《德国民法典》267条未赋予给付的第三人代位追偿权,导致第三人在追偿时无法主张原债担保。从历史视角看,《德国民法典》立法者对第三人代位追偿权的限制,不一定有充分理据。在教义学构造上,如果认为清偿不一定导致债务消灭,一般性地赋予为给付的第三人代位追偿权并不存在理论障碍。据此应否允许代位追偿主要是价值判断。在比较法上,众多欧洲国家均认可债务人愿意协助时,为给付的第三人可主张原债担保。德国法目前关于第三人代位追偿权的限制是否正当,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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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第三人给付
清偿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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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ayment by Third Party
Discharge
Negotiorum Gestio
Unjust Enrichment
Subro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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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51.6
[政治法律—法学]
DD913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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