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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发区:处理劳动争议出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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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邵大要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36-36,共1页
青岛开发区劳动保障局针对该区劳动争议案件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围绕创新求精做文章,坚持高效便民办案子,进一步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开创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新局面,实现了受理率、结案率、准确率三个100%。一是推行仲裁公... 青岛开发区劳动保障局针对该区劳动争议案件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围绕创新求精做文章,坚持高效便民办案子,进一步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开创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新局面,实现了受理率、结案率、准确率三个100%。一是推行仲裁公示制度:创立仲裁员“点将制”。公开劳动争议仲裁开庭时间、地点、当事人和争议事项;公示所有专、兼职仲裁员名单;公布仲裁规则、收费标准和仲裁结果,推行“阳光仲裁”,让广大职工群众了解办案程序,参与办案过程,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大大提高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公信度。二是发挥基层调解作用,采取“派出庭”方式就地办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争议案件 青岛开发区 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办案程序 出新 劳动争议处理 公示制度 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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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岛区实施企业法律服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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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斌 邵大要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34-34,共1页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积极应对新法实施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积极研究,通过探索建立劳动争议预防机制.积极落实预防措施,有效遏制了劳动争议增长势头.劳动争议案件同期...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积极应对新法实施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积极研究,通过探索建立劳动争议预防机制.积极落实预防措施,有效遏制了劳动争议增长势头.劳动争议案件同期增长率仅为28%。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山东省青岛市 黄岛区 法律服务 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合同法》 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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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岛区:“四进”活动提升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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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邵大要 《中国劳动》 2010年第7期36-36,共1页
今年以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压力转移”的工作思路,大力开展仲裁庭进社区、进乡镇、进校园、进企业的“四进”活动,切实将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关键词 黄岛区 青岛市 公信力 劳动争议仲裁 关口前移 争议解决 山东省 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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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发区:四措并举架起仲裁“天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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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邵大要 《中国劳动》 2010年第2期32-32,共1页
近年来,山东省青岛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在“和谐仲裁”理念的指引下,认真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及时准确的劳动法律服务,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 劳动争议仲裁 青岛开发区 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案件 法律服务 用人单位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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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龄应计算为经济补偿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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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邵大要 王芳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71-71,共1页
案例 赵某服役两年后于2002年12月退伍,被安置在某造船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订至2009年5月1日。2007年2月,赵某因被查出患有重度肝病住院治疗。2007年9月医疗期满后,造船厂以赵某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 案例 赵某服役两年后于2002年12月退伍,被安置在某造船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订至2009年5月1日。2007年2月,赵某因被查出患有重度肝病住院治疗。2007年9月医疗期满后,造船厂以赵某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赵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企业只按赵某在造船厂的5年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且对医疗补助费不予支付。因双方协商未果,赵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造船厂按7年工作年限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医疗补助费 军龄 劳动合同 造船厂 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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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厂区关闭能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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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邵大要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7年第8期71-71,共1页
案例家住青岛市北区的宋某于1978年进入某植物油厂工作。2000年6月该厂与香港某企业合资,注册成立植物油有限公司,该公司分别在青岛市北区和黄岛区两地设厂生产,宋某继续在市北区的老厂区从事电工工作。2005年10月1日,宋某与公司签... 案例家住青岛市北区的宋某于1978年进入某植物油厂工作。2000年6月该厂与香港某企业合资,注册成立植物油有限公司,该公司分别在青岛市北区和黄岛区两地设厂生产,宋某继续在市北区的老厂区从事电工工作。2005年10月1日,宋某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市北区、黄岛区”,工作岗位为“电工”,工资标准为“650元/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解除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闭 植物油厂 合同履行地 市北区 企业合资 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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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应依法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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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斌 邵大要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61-61,共1页
案例 王某于2005年12月31日到山东省青岛市某电子制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期满。合同约定:“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 案例 王某于2005年12月31日到山东省青岛市某电子制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期满。合同约定:“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违约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未履行期限(按月计算)乘以100%。”2006年2月10日,公司将王某送往日本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专项技术培训,花销培训费用10万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 依法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 损失 职工 山东省青岛市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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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由辞退女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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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斌 邵大要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61-61,共1页
案例宋某于2006年7月13日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入厂时,公司的《合同工录用条件》规定:“直接招用的合同工,其年龄、姓名必须真实,且年龄在16—22周岁,未婚。”为能顺利进入该公司工作,已经结婚的宋某在填写《录用员工登记表》时... 案例宋某于2006年7月13日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入厂时,公司的《合同工录用条件》规定:“直接招用的合同工,其年龄、姓名必须真实,且年龄在16—22周岁,未婚。”为能顺利进入该公司工作,已经结婚的宋某在填写《录用员工登记表》时注明“未婚”。3个月后,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6月27日,公司在组织对员工的统一体检中,发现宋某已怀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婚 外资公司 女工 辞退 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 合同工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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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否向“协保人员”的遗属支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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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斌 邵大要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0期84-84,共1页
案例李某原为某实业公司职工,后因公司经营困难,根据当地有关规定,李某下岗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2001年1月.实业公司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与李某协商签订了《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协议书》,办理了“协保”手续,协议期限自2001... 案例李某原为某实业公司职工,后因公司经营困难,根据当地有关规定,李某下岗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2001年1月.实业公司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与李某协商签订了《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协议书》,办理了“协保”手续,协议期限自2001年1月起至2012年5月。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李某“自愿与实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此协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再就业服务中心 待遇 遗属 保人 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职工 实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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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最高等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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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德杰 邵大要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59-59,共1页
案例张某于2002年6月到山东某钢铁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2004年3月6日,张某在工作中摔伤左腿,2004年5月7日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10级。之后,张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07年6... 案例张某于2002年6月到山东某钢铁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2004年3月6日,张某在工作中摔伤左腿,2004年5月7日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10级。之后,张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07年6月9日,张某在工作时被机器绞带轧断右手食指,该次工伤被鉴定为8级伤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伤残就业补助金 钢铁公司 维修工作 劳动合同 张某 工伤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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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签未签视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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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斌 邵大要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1期77-77,共1页
案例高某,男,系1968年1月参加工作的原固定职工,于1993年10月到青岛市某房产管理处原下属的修缮队工作。后修缮队更名为修建公司,仍为房产管理处的下属企业。高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
关键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房产管理 下属企业 青岛市 修缮 公司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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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事实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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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斌 邵大要 《中国社会保障》 2009年第3期72-72,共1页
案例管某自2004年1月1日起到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工作,从事操作工岗位。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月15目前支付劳动报酬。同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工艺品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员工每天工作8小时,工作... 案例管某自2004年1月1日起到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工作,从事操作工岗位。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月15目前支付劳动报酬。同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工艺品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员工每天工作8小时,工作时间为上午7点50分至下午5点10分,包括上、下午各休息10分钟,午休1小时。2007年12月1日,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管某离开工艺品公司,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举证责任分配 事实认定 劳动报酬 工艺品 标准工时 合同约定 管理制度 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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