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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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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大元 孙宪忠 +8 位作者 侯欣一 刘培峰 蒋月 陈凌懿 李蕊佚 陶锋 孙煜华 窦鹏娟 邹兵建 《法律与伦理》 2019年第1期189-199,共11页
跨域同仁聚焦公共话题,本辑围绕基因编辑的法律与伦理议题,各位学者基于不同的立场与视角做出不同的评议。为尊重言论,兹实录对话,仅做最低限度的技术处理。
关键词 伦理问题 法律 编辑 基因 最低限度 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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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司法偏差与立法缺陷——以赵春华案及22个类似案件为样本的分析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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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兵建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115-129,共15页
通过对赵春华案及22个类似案件展开实证分析,可以揭示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司法偏差与立法缺陷。在定罪问题上,赵春华没有犯罪故意,其他案件的被告人极有可能也是如此。审理这些案件的法院大多在没有讨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的情况下而径直... 通过对赵春华案及22个类似案件展开实证分析,可以揭示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司法偏差与立法缺陷。在定罪问题上,赵春华没有犯罪故意,其他案件的被告人极有可能也是如此。审理这些案件的法院大多在没有讨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的情况下而径直做出有罪判决,其正当性存在疑问。由于主观构成要件被虚置,非法持有枪支罪在一定程度上被法院滥用了。在量刑问题上,这些案件普遍得到了从轻处罚,缓刑适用率很高,甚至部分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案件也被法院适用了缓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超出法律的规定强行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缓刑,在合法性上存在疑问。我国对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立法存在缺陷。这个缺陷不是公安部的枪支认定标准的门槛太低,而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空白罪状中的"枪支管理规定"为公安部的枪支认定标准进入刑事审判领域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枪支管理规定"修改为"枪支管理法律",可以防止赵春华案的再次发生,还能够将我国目前对于枪支的单一刑法管理体制转变为刑法和行政法二元并行的管理体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持有枪支罪 赵春华案 枪支认定标准 故意 空白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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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指导性案例11号为切入点的反思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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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兵建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46-60,共15页
作为贪污罪构成要件中体现违反了职务廉洁性法益的行为要素,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涵义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理论通说及司法解释尝试从形式上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的"职务"做一个界定,没... 作为贪污罪构成要件中体现违反了职务廉洁性法益的行为要素,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涵义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理论通说及司法解释尝试从形式上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的"职务"做一个界定,没有从实质上把握其本质内涵,因而未能提供一个明确而又合理的判断标准。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实质内涵是,行为人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之前,要么基于其职务而合法地占有了该公共财物,要么基于其职务和特定事实的发生而享有在价值金额上与其后来所占有的公共财物相对应的债权请求权。基于这个理解,可以对学界以往的一些争论点做出清晰判断。指导性案例11号将"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纳入到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中,无论是从规范根据来看,还是从法理依据来看,抑或是从司法实践的效果来看,指导性案例11号的上述主张都不能得到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廉洁性 占有 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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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的司法难点——基于刑事司法判例全样本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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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兵建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23-37,共15页
收集所有与刑法因果关系有关的刑事司法判例,以这些判例作为全样本展开实证分析,可揭示刑法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从而明确理论研究的任务和方向。经过统计分析可知,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小部分罪名会较多地涉及刑法因果关系问题。... 收集所有与刑法因果关系有关的刑事司法判例,以这些判例作为全样本展开实证分析,可揭示刑法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从而明确理论研究的任务和方向。经过统计分析可知,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小部分罪名会较多地涉及刑法因果关系问题。这些罪名之所以较多地涉及刑法因果关系,部分是因为它们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多发,部分则是因为它们判断因果关系的难度系数较高。导致这些罪名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难度系数较高的因素有两个。在客观层面上,法益的类别会影响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难易程度;具体而言,与侵犯财产法益的案件相比,侵犯人身安全法益的案件更加难以判断刑法因果关系。在主观层面上,罪过形式会影响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难易程度;具体而言,与故意犯的案件相比,过失犯的案件更加难以判断刑法因果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因果关系 判例 实证研究 法益 罪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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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处分行为的体系位置与内容构成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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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兵建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57-73,共17页
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财产处分行为,分别是作为欺骗内容的财产处分行为和作为欺骗效果的财产处分行为。前者是诈骗罪行为要素的关键内容,后者属于诈骗罪的结果要素。无论是从财产处分行为的本体构造来看,还是从诈骗罪的... 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财产处分行为,分别是作为欺骗内容的财产处分行为和作为欺骗效果的财产处分行为。前者是诈骗罪行为要素的关键内容,后者属于诈骗罪的结果要素。无论是从财产处分行为的本体构造来看,还是从诈骗罪的自我损害性特征来看,抑或是从合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功能设定来看,都应当坚持处分意识必要说。处分意识不要说的立论基础是引起占有转移的行为即为财产处分行为,但是这个命题不能成立。关于财产处分意识的程度要求,学界存在全面认识说、质量区分说、观察可能性说、极端缓和说等多种观点,但是这些观点均有不足。观察正常市场交易中的财产处分意识的内容,可以推知诈骗罪对财产处分意识的程度要求。要肯定受骗人对某个财产有财产处分意识,需且仅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受骗人实施了财产处分行为;其二,该财产位于受骗人的财产处分行为的覆盖范围之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盗窃罪 财产处分行为 财产处分意识 覆盖范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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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并胁迫而索财行为之定性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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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兵建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第5期70-78,共9页
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教义学结构决定了一个行为不能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考察欺骗并胁迫而索财行为的性质,不能以被害人的实际心理状态为依据,也不能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而必须借助于社会一般观念对行为的客观性质进行... 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教义学结构决定了一个行为不能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考察欺骗并胁迫而索财行为的性质,不能以被害人的实际心理状态为依据,也不能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而必须借助于社会一般观念对行为的客观性质进行分析。以欺骗、胁迫、索财三个行为要素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可将欺骗并胁迫而索财的行为分为单一胁迫型、单一欺骗型、以骗为主型和以吓为主型四种行为类型。对于单一欺骗型与以骗为主型的欺骗并胁迫而索财行为而言,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它为行为人的索财行为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因而成立诈骗罪;对于单一胁迫型与以吓为主型的欺骗并胁迫而索财行为而言,行为人的胁迫行为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它是行为人的索财行为得以进行的事实保障,因而成立敲诈勒索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骗 胁迫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社会一般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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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指导性案例效力新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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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兵建 《时代法学》 2014年第3期30-38,共9页
两高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应当分为三个层面加以讨论:第一个层面是效力的有无与强弱的问题;第二个层面是效力的来源问题;第三个层面是两高指导性案例的相互关系问题。以往学界将前两个层面混为一谈,对第三个层面关注甚少。在效力有无的... 两高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应当分为三个层面加以讨论:第一个层面是效力的有无与强弱的问题;第二个层面是效力的来源问题;第三个层面是两高指导性案例的相互关系问题。以往学界将前两个层面混为一谈,对第三个层面关注甚少。在效力有无的问题上,两高指导性案例都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在效力来源的问题上,两高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来自两高《规定》,属于一种"准法律拘束力";在效力延伸的问题上,法院指导性案例可以适用于检察院,而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不应适用于法院,并且,为了避免两高指导性案例发生冲突,应当对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限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例指导制度 指导性案例 参照 事实拘束力说 法律拘束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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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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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兵建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年第6期107-124,共18页
根据成立条件的不同,可以将交通肇事逃逸分为刑法逃逸和行政法逃逸。其中,刑法逃逸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入罪逃逸和加重逃逸。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严格区分刑法逃逸和行政法逃逸,避免将行政法逃逸升格认定为刑法逃逸。... 根据成立条件的不同,可以将交通肇事逃逸分为刑法逃逸和行政法逃逸。其中,刑法逃逸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入罪逃逸和加重逃逸。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严格区分刑法逃逸和行政法逃逸,避免将行政法逃逸升格认定为刑法逃逸。刑法逃逸以行为人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为前提。为此,刑法逃逸要求行为人具有“两次违规性”,并且要求其在事故发生前的违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刑法因果关系。刑法逃逸的本质是逃避法律责任,而非逃避救助义务。刑法逃逸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跑。其中的“逃跑”是一个规范性概念,而非事实性的空间概念。刑法逃逸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未遂和中止的问题。刑法逃逸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明知自己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并且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刑法逃逸 行政法逃逸 逃避法律责任说 逃避救助义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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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第20条的条款关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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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兵建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8年第4期101-112,共12页
我国刑法第20条由三个条款组成,只有准确把握了这三个条款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准确理解它们各自的含义。第1款是对正当防卫的规定,第2款是对防卫过当的规定,因而这两个条款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从存在论的立... 我国刑法第20条由三个条款组成,只有准确把握了这三个条款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准确理解它们各自的含义。第1款是对正当防卫的规定,第2款是对防卫过当的规定,因而这两个条款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从存在论的立场出发,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从价值论的立场出发,这一理解有助于揭示此前被学界忽略的法定的正当防卫概念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过,考虑到法定的正当防卫概念容易与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更为常见的学理的正当防卫概念发生混淆,不妨将其替换为防卫行为。关于刑法第20条第2款与第3款的关系,理论上存在例外说、补充说、依附说和对立说四种观点。经过形式逻辑和实体逻辑的双重分析可知,第2款与第3款是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的关系,例外说值得肯定。判断一个防卫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应当首先看该行为能否适用于刑法第20条第3款;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再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进行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的正当防卫 学理的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形式逻辑 实体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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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的正本清源 被引量:4
10
作者 邹兵建 《经贸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144-158,共15页
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是两种重要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学说。由苏俄刑法学者皮昂特科夫斯基创立的必然因果关系说旨在对由条件说确定的因果关系范围作进一步的限缩,它提出了相对明确的判断标准,妥善地处理了刑法因果关系与主观... 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是两种重要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学说。由苏俄刑法学者皮昂特科夫斯基创立的必然因果关系说旨在对由条件说确定的因果关系范围作进一步的限缩,它提出了相对明确的判断标准,妥善地处理了刑法因果关系与主观罪过的位阶关系,坚持了基本的学术逻辑。不过,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判断规则不够全面且过于粗糙,难以确保结论的妥当性。由苏俄刑法学者库德里亚夫采夫创立的偶然因果关系说建立在批评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基础上。但是,库德里亚夫采夫误解了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内容,其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批评难以成立。而偶然因果关系说则存在基本概念界定不清、为刑法因果关系划定的范围过宽、未能妥善处理刑法因果关系与主观罪过的关系等问题,很难称得上是一个合格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学说。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传入我国后,对我国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过,我国刑法学中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并不是对苏俄刑法学中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的照搬照抄,它们在哲学化的程度、对关键概念的理解、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步骤、与条件说的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必然因果关系说 偶然因果关系说 条件说 主观罪过 刑法知识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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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之罪名体系考 被引量:3
11
作者 邹兵建 《科技与法律》 2014年第1期76-113,共38页
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仅包括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行为,而且还包括非法生产、销售违禁原料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非法广告的行为以及相关监管主体的渎职行为。针对这些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形成了危害食品安全犯... 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仅包括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行为,而且还包括非法生产、销售违禁原料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非法广告的行为以及相关监管主体的渎职行为。针对这些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形成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体系。但是,学界目前对这一体系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有鉴于此,有必要全面梳理我国《刑法》中与危害食品犯罪相关的罪名,分析这些罪名之间的关系,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之罪名体系的理解与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罪名体系 安全标准 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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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暴力行为入刑否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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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兵建 《环球法律评论》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41-159,共19页
作为积极刑法观和全面犯罪化论在殴打伤害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上的具体体现,轻微暴力行为入刑论在我国学界支持者众多。但无论是从正当性、必要性还是可行性的角度分析,轻微暴力行为均不宜入刑。首先,轻微暴力行为入刑缺乏正当性。在我... 作为积极刑法观和全面犯罪化论在殴打伤害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上的具体体现,轻微暴力行为入刑论在我国学界支持者众多。但无论是从正当性、必要性还是可行性的角度分析,轻微暴力行为均不宜入刑。首先,轻微暴力行为入刑缺乏正当性。在我国刑法采用定性加定量立法模式的背景下,轻微暴力行为的不法程度没有达到犯罪化的要求。而且,我国刑法采用定性加定量的立法模式具有妥当性。其次,轻微暴力行为入刑缺乏必要性。我国法律对殴打伤害行为的威慑力是充足的,即便认为确有必要提升法律对殴打伤害行为的威慑力,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方法也不是轻微暴力行为入刑。最后,轻微暴力行为入刑缺乏可行性。轻微暴力行为入刑的成本是危险驾驶罪的两倍,超出了社会可以承受的最大限度,而轻微暴力行为入刑的收益却极为有限。轻微暴力行为入刑论在我国学界盛行,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目前的刑法立法论研究或许陷入了某种方法论误区。刑法立法论研究要同时处理好宏观与微观、本国与他国、定性与定量、成本与收益四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微暴力行为 暴行罪 故意伤害罪 积极刑法观 消极刑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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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未必是“故犯”论刑法“明知”的罪过形式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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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兵建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349-1375,共27页
关于刑法"明知"的罪过形式以及总则"明知"和分则"明知"的关系问题,我国学界大体上存在早期通说、形式区分说以及实质区分说三种观点,但这三种观点都存在明显的不足。总则"明知"和分则"明... 关于刑法"明知"的罪过形式以及总则"明知"和分则"明知"的关系问题,我国学界大体上存在早期通说、形式区分说以及实质区分说三种观点,但这三种观点都存在明显的不足。总则"明知"和分则"明知"没有实质性差别,而且"明知"不等于故意。通过语义学的诠释,可知"明知"和"预见"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因而以刑法在且仅在故意定义中使用了"明知"为由主张"明知"即是故意,是不能成立的。从法理上看,"明知"即是故意的观点属于故意本质问题上的认知论,但无论是从立法规定,还是从法教义学原理,抑或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认知论都是不能成立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知 故意 罪过形式 认知论 意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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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法教义学研究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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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兵建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139-153,共15页
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过程中,《刑法》第20条第2款中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一个重要的规范依据,有必要加强对它的法教义学研究。关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规范地位,理论上存在单一条件说和双重条件说之争。从... 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过程中,《刑法》第20条第2款中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一个重要的规范依据,有必要加强对它的法教义学研究。关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规范地位,理论上存在单一条件说和双重条件说之争。从逻辑基础、法理依据和司法效果三个角度展开分析,应当反对单一条件说,支持双重条件说。关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规范内涵,理论上既有的必需说、基本适应说和折衷说混淆了研究对象,并且滞后于刑事立法的发展。应当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拆成"必要限度"和"明显超过"分别加以理解。其中,"必要限度"是指最低强度的有效防卫行为的强度;"明显超过"是指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危险比最低强度的有效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危险至少高出一个档次,并且,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存疑有利于防卫人。关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视角,应当采用情境论的立场,以防卫人的实际能力作为能力标准,并且以防卫人在行为时实际获取的信息以及当时本来应当能够获取的信息作为事实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最低强度的有效防卫说 情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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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教义学的当代图景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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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兵建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36-46,共11页
我国学界既有的界定法教义学含义的两种方式都存在不足。在当前阶段,应当由各个部门法的学者对各自部门法教义学的发展状况进行盘点梳理,以把握实践中的法教义学的本质与特征。通过对中国刑法教义学的纵向勾勒可知,中国刑法教义学的本... 我国学界既有的界定法教义学含义的两种方式都存在不足。在当前阶段,应当由各个部门法的学者对各自部门法教义学的发展状况进行盘点梳理,以把握实践中的法教义学的本质与特征。通过对中国刑法教义学的纵向勾勒可知,中国刑法教义学的本质在于用形式逻辑驱除我国刑法学中的泛政治化、泛道德化的成分,从而使之走向学术化、规范化。经由对中国刑法教义学的横向剖析可知,中国刑法教义学强调对法律规范的服从但不盲从,重视对逻辑分析方法的运用,在坚持形式理性的基础上允许作出利益权衡和价值判断,主动吸收、借鉴其他学科有用的知识和方法,将对案件的处理从经验层面上升到事物本质层面,从而致力于常规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妥善合理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教义学 刑法教义学 刑法知识转型 社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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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公共安全的多元性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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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兵建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9-19,共11页
在对刑法公共安全的理解上,以往的多种见解都遵循着一个前提性判断:刑法中的公共安全有一个统一的内涵。正是因为这一前提判断的偏差,导致了以往的多种观点都存在解释力不足的问题。在对"公共"的理解上,无论是主张其为不特定... 在对刑法公共安全的理解上,以往的多种见解都遵循着一个前提性判断:刑法中的公共安全有一个统一的内涵。正是因为这一前提判断的偏差,导致了以往的多种观点都存在解释力不足的问题。在对"公共"的理解上,无论是主张其为不特定多数人、多数人、不特定人抑或是不特定或多数人,都难以自圆其说;在对"安全"的理解上,无论是主张所有的重大公私财产都属于公共安全,还是认为只有重大的公众财产才属于公共安全,抑或将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纳入安全的范畴,都会捉襟见肘。由于兼顾法益侵害与规范违反的立法理念和类型建构的立法技术在刑法分则第二章中的适用,刑法中的公共安全具有多元的规范内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安全 不特定多数 法益侵害 规范违反 类型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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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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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兵建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71-183,共13页
互殴是一个旨在促进正当防卫正确认定的重要概念。互殴与正当防卫是互斥关系,对此理论上没有任何争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原本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被错误地认定为互殴。问题出在传统的互殴概念上。传统的互殴概念认为,互殴是参与... 互殴是一个旨在促进正当防卫正确认定的重要概念。互殴与正当防卫是互斥关系,对此理论上没有任何争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原本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被错误地认定为互殴。问题出在传统的互殴概念上。传统的互殴概念认为,互殴是参与者在伤害故意的支配下所实施的互相伤害的行为。在理论上,由于伤害故意和防卫意图并非互斥关系,传统的互殴概念无法将互殴与正当防卫区分开来;在司法实务中,传统的互殴概念对法院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互殴概念进行重构。重构之后的互殴概念为,互殴是参与者在伤害故意和斗殴意图的支配下所实施的互相伤害的行为。理解互殴概念的关键在于理解斗殴意图。斗殴意图是指基于欺凌、报复、逞强斗狠、寻求刺激等动机而去主动挑起斗殴或积极参与斗殴的主观心理态度。判断双方打斗的情形是否属于互殴,首先判断它是否属于有事先约定的互殴,如果得出了否定答案,再判断它是否属于无事先约定的互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殴 正当防卫 故意伤害罪 防卫意图 斗殴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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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说的厘清与辩驳 被引量:18
18
作者 邹兵建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77-91,共15页
作为刑法因果关系领域的通说理论,条件说受到了条件说无用论、条件说错误论以及条件说宽松论的批评,但这些批评意见都难以成立。是否有助于查明因果关系,并不是评价包括条件说在内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合理标准。条件公式的确会在假定... 作为刑法因果关系领域的通说理论,条件说受到了条件说无用论、条件说错误论以及条件说宽松论的批评,但这些批评意见都难以成立。是否有助于查明因果关系,并不是评价包括条件说在内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合理标准。条件公式的确会在假定因果关系和择一因果关系的场合得出错误结论,但条件公式不等于条件说判断公式,而条件说判断公式可以在上述两种场合得出正确结论。条件说可以区分为积极条件说和消极条件说,积极条件说的确存在过于宽松的问题,但目前在理论上占据通说地位的消极条件说并不存在这个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条件说 条件公式 条件说判断公式 假定因果关系 择一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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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李斯特鸿沟:一场误会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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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兵建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23-142,共20页
所谓跨越李斯特鸿沟,其实是一场学术误会。它只不过是罗克辛为论证其重构刑法体系的正当性而选择的一个口号。真正的李斯特鸿沟,旨在坚守形式理性、恪守罪刑法定,不能也不应被跨越;而罗克辛所谓的跨越李斯特鸿沟,实际上是致力于犯罪论... 所谓跨越李斯特鸿沟,其实是一场学术误会。它只不过是罗克辛为论证其重构刑法体系的正当性而选择的一个口号。真正的李斯特鸿沟,旨在坚守形式理性、恪守罪刑法定,不能也不应被跨越;而罗克辛所谓的跨越李斯特鸿沟,实际上是致力于犯罪论体系的实质化、规范化,这一主张与李斯特本人在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上的立场并不相悖。虽然罗克辛以跨越李斯特鸿沟为口号所建构的初创期的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并不成功,但这并不意味着讨论李斯特鸿沟问题没有意义。中国刑法学正浸淫于浓厚的实质理性色彩之中。为了坚守形式理性,实现罪刑法定,需要积极推动中国刑法学向刑法教义学转型,努力建构起一个可以接受刑事政策的引导但同时又能对刑事政策的考量进行有效约束的刑法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李斯特鸿沟 犯罪论体系 形式理性 实质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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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则性条件说的厘清与质疑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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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兵建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54-71,共18页
合法则性条件说是以取代条件说为宗旨的、独立的刑法因果关系学说,而非某个既有的刑法因果关系学说的翻版或变体。合法则性条件说尽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条件说的困境,但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因而无法取代条件说。首先,在自然科学... 合法则性条件说是以取代条件说为宗旨的、独立的刑法因果关系学说,而非某个既有的刑法因果关系学说的翻版或变体。合法则性条件说尽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条件说的困境,但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因而无法取代条件说。首先,在自然科学领域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关于能否以主流意见或学术代表人物的意见认定自然法则的问题,合法则性条件说无法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其次,在社会科学领域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合法则性条件说面临着难以找到普遍性法则的难题。最后,在具体因果关系层面,合法则性条件说由于采用了力学、物理学的判断标准,不仅会在逻辑上陷入自相矛盾,而且还会在不作为犯的场合不可避免地得出错误的结论。此外,合法则性条件说不具备与条件说共存兼容的前提性条件,无法成为条件说的有益补充。因此,合法则性条件说是一个失败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学说,不值得提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法则性条件说 亨普尔模型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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