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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竞合研究——以单一行为型案件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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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改之 邹宏建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43-154,共12页
对于兼具欺诈与敲诈因素的单一行为型案件如何处理,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认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属于互斥关系的主张,会导致行为要素与结果要素的混淆、被害人视角与行为人视角的抵牾等问题,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逻辑严密、体系一贯... 对于兼具欺诈与敲诈因素的单一行为型案件如何处理,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认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属于互斥关系的主张,会导致行为要素与结果要素的混淆、被害人视角与行为人视角的抵牾等问题,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逻辑严密、体系一贯的解决方案。应当坚持修正的“竞合论”,肯定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能够成立某一罪名的既遂与另一罪名的未遂的想象竞合。这有利于行为人视角的复归,贯彻全面评价原则,构建具有正当性与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根据修正的“竞合论”,在定性时,应当先审查行为能否被同时评价为欺诈与敲诈,以认定行为的性质;再按照客观归属理论考察财产处分是属于欺诈因素还是敲诈因素所制造的风险的实现,以决定最终的处断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 敲诈勒索罪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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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分:视角、标准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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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改之 邹宏建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58-70,共13页
在否定了传统的“两个当场”标准后,对于如何妥当界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学界与司法实践远未形成共识。从判断视角出发,既往将两罪的界分规则构筑于行为不法或主要构筑于结果不法视角的观点均有待商榷;应当厘清两种视角的不同层次、功... 在否定了传统的“两个当场”标准后,对于如何妥当界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学界与司法实践远未形成共识。从判断视角出发,既往将两罪的界分规则构筑于行为不法或主要构筑于结果不法视角的观点均有待商榷;应当厘清两种视角的不同层次、功能,基于“结果不法导向下的行为不法视角”构建界分规则。在此基础上,应以他行为可能性的有无为标准界分两罪,即从社会通常的一般人观念出发,考察根据行为人的设想,被害人在行为人所实施的强制行为的影响下是否处于一种不得已的状态,进而就丧失财物而言能够于规范层面被评价为无他行为之可能。对此,需要重点判断行为人能否令被害人感受到具有现时性的针对生命或者身体的危险,以及被害人是否因此陷入了不得已的状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他行为可能性 不得已 行为不法 结果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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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型性侵幼女的定性反思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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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寅翔 邹宏建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0年第4期23-32,共10页
对于非以性器官侵入幼女身体的非自然型性侵行为,维持猥亵儿童罪的传统定性并以具有恶劣情节为由加重处罚的做法,缺少相应的参照对象和理念指引,存在着预期效果难言理想、解释成本过于高昂的缺陷,并不可取。基于对儿童与性有关的身心健... 对于非以性器官侵入幼女身体的非自然型性侵行为,维持猥亵儿童罪的传统定性并以具有恶劣情节为由加重处罚的做法,缺少相应的参照对象和理念指引,存在着预期效果难言理想、解释成本过于高昂的缺陷,并不可取。基于对儿童与性有关的身心健康权利的保护需求,同时考虑到性文化观念的变迁以及对女性性权利主体地位的尊重,此类行为应被视为奸淫行为。这种解释并未超出可能的文义范围与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因而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也不会模糊强奸与猥亵的界限,且有助于明确我国刑法中强奸犯罪的体系关联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奸罪 奸淫 幼女 猥亵 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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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碍驾驶行为的司法定性——基于231个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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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宏建 马寅翔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1年第1期105-125,共21页
经过统计分析可知,妨碍司机驾驶行为在实务中主要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碍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其中,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占比较大,达到了32%。通过双变量分析发现,对于妨碍司机驾驶行为的罪与非罪、此... 经过统计分析可知,妨碍司机驾驶行为在实务中主要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碍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其中,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占比较大,达到了32%。通过双变量分析发现,对于妨碍司机驾驶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实务部门已经有了初步的认定标准,其所考虑的变量包括车型、妨碍驾驶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驾驶者的行为、妨碍行为的起因以及所造成的结果。其中,车型与妨碍行为的起因这两个变量对于定罪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其他四个变量则仅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关性(极弱或者弱相关关系)。将实证分析所得出的规律与倾向代入个案进行检验,能够筛选出实际裁判结果与根据规律所预测的结果不相符的案件。这些案件清楚地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实践中的某些做法存在以下问题:第一,难以定性通过妨碍驾驶所进行的自救行为;第二,忽视想象竞合犯;第三,遗漏对于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第四,危险的判断标准较为模糊;第五,滥用以刑制罪。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虽然有助于上述问题五的解决,但其余的疏漏和难题,仍然有待于实务部门重视并加以克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碍司机驾驶行为 实证分析 变量因素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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