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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妊娠女性生育权的行使限度——以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的分析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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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郄乔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8年第4期132-138,共7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引发了外界怀疑法律"性别歧视"的极大的争议。从生育权动态的二分结构以及各国的立法现状来看,该条司法解释正是基于男女双方生理的差异所作出的规定,并未忽视男性的生育权。但由于其并未对女性擅...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引发了外界怀疑法律"性别歧视"的极大的争议。从生育权动态的二分结构以及各国的立法现状来看,该条司法解释正是基于男女双方生理的差异所作出的规定,并未忽视男性的生育权。但由于其并未对女性擅自中止妊娠的理由做出任何规定,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结合侵权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的相关原理,对该条司法解释进行目的性限缩,将妊娠女性生育权的行使限制在合理理由的范围内,实现男女双方生育权的实质平等,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擅自中止妊娠 生育权 行使限制 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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