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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野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课征土地增值税——法理逻辑与制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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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金育 郑乐生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3年第1期150-172,共23页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之于乡村振兴可谓关键。为保障入市,调节金成为重要工具。考察各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可以发现调节金蕴含税收或准税秉性,并内聚特定目的税功能。相较于调节金,以土地增值税规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之于乡村振兴可谓关键。为保障入市,调节金成为重要工具。考察各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可以发现调节金蕴含税收或准税秉性,并内聚特定目的税功能。相较于调节金,以土地增值税规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有显著的本体功能和法治实施优势。《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顺势扩大范围从而涵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显示了立法者以土地增值税替代调节金的制度期待。但拟征方案深陷如下制度困局:目的条款缺位,致使课税导向不清;客体规则封闭,导致回应相关税种法不足;计量规则失当,背离土地增值税立法机理;等等。凡此皆有违税收公平,背离土地增值税机理与法理,偏离土地制度改革方向。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税制,应恪守初次流转与再次流转的二元税制基准,保留目的条款的形式脉络并实质改造既有内容。在此基础上,应通过内部拓展与外部协调两条路径完善客体规则,借助计税依据和税率重构兼容法定与授权的计量规则,并构造税款专用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调节金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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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拟制性规范:《契税法》第2条第3款释义学省思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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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金育 郑乐生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36-148,共13页
《契税法》第2条第3款一改《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8条惯例,既割裂了契税客体与纳税人间的关联性,凸显国库主义立场,又整合了法定规范与拟制性规范,导致契税客体杂乱;还支解了契税客体与计税依据,徒增契税计量障碍。究其原因,恐怕还在于... 《契税法》第2条第3款一改《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8条惯例,既割裂了契税客体与纳税人间的关联性,凸显国库主义立场,又整合了法定规范与拟制性规范,导致契税客体杂乱;还支解了契税客体与计税依据,徒增契税计量障碍。究其原因,恐怕还在于立法者意图抹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拟制实质,而这显然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结果相悖。要想走出困境,当须回归拟制本质的应然定位,坚持纳税人主义立场,恪守不动产取得税秉性,遵循契税法与民法的协同思维,融贯契税构成要素的体系思维,吸取契税客体创制的基本经验,在此之下,通过增设拟制性规范的指示词和具体规则以改造《契税法》第2条第3款后半部分,借助构造拟制“列举+兜底”的动态准入要件以改造《契税法》第2条第3款前半部分。倘若如此,契税法定规范与拟制性规范有机融合,契税客体、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税收优惠要素无缝整合,融法定性与开放性、明确性和模糊性一体的良好契税法方可生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契税 拟制性规范 税收客体 纳税人 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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