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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碳汇”修复生态环境的司法适用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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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毓翰 《环境污染与防治》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1591-1596,共6页
“认购碳汇”作为环境司法实践开创性探索出的替代性修复方式,存在适用范围不清、违背环境司法救济内在逻辑和难以实现受损生态环境全面救济的问题。在适用范围上,“认购碳汇”是对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损害的修复,应将适用“认购碳汇”修... “认购碳汇”作为环境司法实践开创性探索出的替代性修复方式,存在适用范围不清、违背环境司法救济内在逻辑和难以实现受损生态环境全面救济的问题。在适用范围上,“认购碳汇”是对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损害的修复,应将适用“认购碳汇”修复生态环境局限于存在碳汇类损失的情形,包括林业、海洋碳汇等。在适用路径上,“认购碳汇”作为补偿性恢复措施是对生态环境期间损害的替代性修复,可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恢复的补偿性和补充性恢复两个阶段,故应优先适用基本恢复措施确定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损失,而后以“认购碳汇”实现生态系统碳汇功能的全面恢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购碳汇” 替代性修复 适用范围 适用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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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量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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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毓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3期114-130,共17页
我国已建立以《民法典》为基本条款指引、《惩罚性赔偿解释》为具体操作规则的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量定是确保该制度惩罚、威慑功能发挥的极具技术性的基础问题。在赔偿基数的确定上,应以生... 我国已建立以《民法典》为基本条款指引、《惩罚性赔偿解释》为具体操作规则的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量定是确保该制度惩罚、威慑功能发挥的极具技术性的基础问题。在赔偿基数的确定上,应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为主,但在侵权人因违法行为所获利益高于前者时,可以以侵权人所获利益为赔偿基数。在赔偿倍数的认定上,应当运用动态系统论,依据惩罚性要素和限制性要素构建动态体系化的评价框架,以减少惩罚性赔偿数额量定的随意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惩罚性赔偿 赔偿基数 赔偿倍数 动态系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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