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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研究——对美国司法实践中禁止溯及既往原则的借鉴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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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泽善 车剑锋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74-83,共10页
被称为"准立法"的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立法类似,受到"禁止溯及既往"原则的约束。从字面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中第二条、第三条对于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 被称为"准立法"的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立法类似,受到"禁止溯及既往"原则的约束。从字面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中第二条、第三条对于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规定存在矛盾。在学界,这种矛盾导致了较大的争议。美国的司法实践当中,禁止溯及既往存在两个面向,"立法意义上的禁止溯及"与"司法意义上的禁止溯及"。前者禁止"溯及的形式",后者禁止"溯及的效果"。借鉴美国的经验,区分禁止溯及既往的不同侧面,有助于为解决我国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提供新的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溯及力 司法解释 事后法 罪刑法定 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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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法学教育与法曹培养制度改革之成因及现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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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泽善 朴龙玉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8期132-139,共8页
至今为止韩国通过一次性司法考试选拔法曹人员,这种考试制度没有学历要求,无论是谁只要通过司法考试都可以成为法曹三家之一员,这种考试制度当然有其合理性。然而,21世纪是信息化、国际化的时代。新世纪的法曹人员既懂法律又懂某一方面... 至今为止韩国通过一次性司法考试选拔法曹人员,这种考试制度没有学历要求,无论是谁只要通过司法考试都可以成为法曹三家之一员,这种考试制度当然有其合理性。然而,21世纪是信息化、国际化的时代。新世纪的法曹人员既懂法律又懂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才能满足时代的需求,传统的通过一次性司法考试选拔法曹人员不能满足时代需求是韩国各界的共识。日本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之起步晚于韩国,但是,2004年起法科大学院开始正式运营。邻国的这一断然举措极大地影响了韩国改革法学教育与改革司法考试制度的决心,2005年,韩国通过法定化决定彻底改革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学教育 法曹培养制度 司法考试 信息化国际化时代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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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部分否定说证成 被引量:20
3
作者 郑泽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86-97,共12页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片面共犯是不争的事实,理论上如果否定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就割裂了片面共犯与其所配合的犯罪行为的联系,使得司法实践中的片面共犯行为因找不到法律依据而无法予以处罚,从而放纵犯罪;如果以共犯处罚片面共犯,...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片面共犯是不争的事实,理论上如果否定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就割裂了片面共犯与其所配合的犯罪行为的联系,使得司法实践中的片面共犯行为因找不到法律依据而无法予以处罚,从而放纵犯罪;如果以共犯处罚片面共犯,则缺乏理论上的依据。关于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在中外刑法理论界,存在肯定说、否定说、部分否定说之争。肯定说和否定说的缺陷比较明显,与此相比,部分否定说相对合理,即否定片面正犯,同时肯定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帮助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本质 共同犯罪 共犯关系 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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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秩序的统一性与违法的相对性 被引量:33
4
作者 郑泽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4期60-70,共11页
违法性概念在整个法领域应当统一理解,还是在不同法领域可以分别加以理解,是一个极有争议的理论问题。围绕这一争论,主张违法性判断在法秩序整体中应当统一理解的违法一元论倾向于违法的统一性;与此相反,主张刑法中的违法性是以是否值... 违法性概念在整个法领域应当统一理解,还是在不同法领域可以分别加以理解,是一个极有争议的理论问题。围绕这一争论,主张违法性判断在法秩序整体中应当统一理解的违法一元论倾向于违法的统一性;与此相反,主张刑法中的违法性是以是否值得处罚为前提,因此,刑法中的违法性不同于民法、行政法中的违法性的违法多元论则倾向于违法的相对性。违法性在其根本上,在法秩序整体中应当统一理解,但是,其形式可以具有各种各样的类别和轻重阶段。一个行为作为犯罪而受到处罚,一定要具备相应的"质"和"量",应当具备可罚的违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判断 相对性 可罚的违法性 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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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害 被引量:20
5
作者 郑泽善 《北方法学》 CSSCI 2013年第4期100-109,共10页
诈骗罪是事关财产的犯罪,诈骗罪的成立应当要求被害人具有财产损失,即在未遂的情况下,要求欺骗行为具有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危险性;在既遂的情况下,则要求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现实的财产损失。整体财产减少说、形式性个别财产减少说以... 诈骗罪是事关财产的犯罪,诈骗罪的成立应当要求被害人具有财产损失,即在未遂的情况下,要求欺骗行为具有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危险性;在既遂的情况下,则要求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现实的财产损失。整体财产减少说、形式性个别财产减少说以及折中说均有不足之处,因此,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害应当以实质性个别财产减少为基准进行判断,即综合处分行为前后财产的价值,在此基础上,以处分后的财产是否受到损失为基准进行判断。另外,相应给付,欺诈性乞讨、募捐,欺诈性权利行使均可以成立诈骗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诈 整体财产减少 财产损失 法益关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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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诈骗罪追究恶意诉讼行为研究 被引量:14
6
作者 郑泽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20-28,共9页
在诈骗罪中,如果将行为人诈骗的对象限定在"财物所有人",就意味着要求受骗人、财产处分人和被害人必须"三位一体",并统一于财物所有人。诈骗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陷对方于认识错误,对方因此处分财产,造... 在诈骗罪中,如果将行为人诈骗的对象限定在"财物所有人",就意味着要求受骗人、财产处分人和被害人必须"三位一体",并统一于财物所有人。诈骗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陷对方于认识错误,对方因此处分财产,造成自己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就这一点而言,传统的二者间的诈骗与三角诈骗并无实质差异。诉讼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行为。在诉讼诈骗中,被骗人是法院,被害者是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两者不是同一人。但是,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有依法对公私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力。法院对公私财产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处分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欺诈 三角诈骗 法律授权 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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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及贿赂之范围 被引量:18
7
作者 郑泽善 《兰州学刊》 CSSCI 2011年第12期61-70,共10页
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社会对这种公正性的信赖。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对于国家立法、司法、行政作用的正确发挥、公正运用不可或缺,公务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他人没有得到这种利益,但仍然要承受公务行为不正行使的后果,因此... 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社会对这种公正性的信赖。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对于国家立法、司法、行政作用的正确发挥、公正运用不可或缺,公务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他人没有得到这种利益,但仍然要承受公务行为不正行使的后果,因此,本罪的保护法益首先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同时,即便职务行为是公正行使的,与职务相关联的公务员如果收受贿赂,国民对公务的信赖感就会丧失,公务的正确行使就会受到损害或会产生这种危险。贿赂的范围应当包括与职务相关的非法报酬或不正当利益。即贿赂包括金钱、物品以及财产性利益等能够满足人们需求和欲望的有形、无形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法益 社会信赖 公正性 非物质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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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被引量:21
8
作者 郑泽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89-99,共11页
应当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这一点,在我国的刑法学界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但是,针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行为,究竟应以什么罪名进行处罚,目前还有较大的争议。虚拟财产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之一,电子数据只是虚拟财产自... 应当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这一点,在我国的刑法学界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但是,针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行为,究竟应以什么罪名进行处罚,目前还有较大的争议。虚拟财产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之一,电子数据只是虚拟财产自然物理属性的体现,虚拟财产不但能和现实世界的财产进行交换,而且市场上也形成了一个成熟的交易机制。因此,这些虚拟财产已经超越了电子数据本身而具有了财产的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盗窃 财产属性 管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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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共同正犯 被引量:9
9
作者 郑泽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2-16,共15页
过失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在共同实施某一行为时,由于全体人员的不注意,共同引起符合过失犯构成要件的情形。在大陆法系中,有关过失共同正犯问题,过去的主流观点一般认为,这一问题与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有密切的关联性。... 过失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在共同实施某一行为时,由于全体人员的不注意,共同引起符合过失犯构成要件的情形。在大陆法系中,有关过失共同正犯问题,过去的主流观点一般认为,这一问题与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有密切的关联性。即犯罪共同说取否定说,行为共同说则取肯定说。随着将过失犯的客观注意义务视为实行行为,完全可以将共同实施不注意的行为理解为"犯罪的共同"。我国现行刑法明确否定了过失的共同犯罪,因此,试图从解释论上肯定过失的共同犯罪,几乎不可能;有关过失共同正犯问题,有从立法的角度重新思考之余地和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过失 解释论 立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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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 被引量:17
10
作者 郑泽善 《时代法学》 CSSCI 2011年第4期50-58,共9页
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是没有记载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处分行为,是指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地交付财物或处分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诈骗罪的成立需要有处分意思,但是,作为处分行为的主观要件,被骗者... 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是没有记载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处分行为,是指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地交付财物或处分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诈骗罪的成立需要有处分意思,但是,作为处分行为的主观要件,被骗者应当认识到何种程度,即处分意思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便有待探讨。处分意思的内容要求财产处分者对所处分的财产性质、种类、数量、价值有完全的认识,还是只要认识到财产的外形的转移即可,抑或只要具有某种中间形态的认识内容即可?其实,只要被骗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把某种财产转移给对方占有,而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作出这种决定,就应当认为已经具备了处分意思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诈 处分行为 意思内容 三角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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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研究 被引量:11
11
作者 郑泽善 《兰州学刊》 CSSCI 2013年第4期143-150,156,共9页
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虽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但是,该罪所要保护的并非是上述人员本身,而是通过上述人员执行的国家机关或相关部门的作用,即保护公务的公正、顺利进行才是该罪的保护法益。因此,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和保护对象是不... 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虽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但是,该罪所要保护的并非是上述人员本身,而是通过上述人员执行的国家机关或相关部门的作用,即保护公务的公正、顺利进行才是该罪的保护法益。因此,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和保护对象是不同的。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即向他人当面实施有形力,但并不限于向身体直接实施暴力行为,间接暴力及毁损相关公务人员周边财物的行为也应包括在内。威胁,是指告知足以使他人产生畏惧感的恶害,但应限于使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感受到被侵害的情况。至于告知恶害的内容、方法没有限制。从妨害公务罪的性质看,暴力、威胁行为只要达到足以妨害公务的执行即可,本罪属于抽象危险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法益 暴力 威胁 抽象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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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化事由错误 被引量:8
12
作者 郑泽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1期39-47,共9页
正当化事由错误与事实错误有相似之处,但是,由于它并不属于犯罪论体系上的构成要件,可以归属于违法性问题,因此,又与违法性错误有近似之处。有关正当化事由错误的理论界说,大陆法系的理论界定相对明确一些,聚讼的焦点主要围绕在违法性... 正当化事由错误与事实错误有相似之处,但是,由于它并不属于犯罪论体系上的构成要件,可以归属于违法性问题,因此,又与违法性错误有近似之处。有关正当化事由错误的理论界说,大陆法系的理论界定相对明确一些,聚讼的焦点主要围绕在违法性阻却事由错误的理论认识与归类的问题上。与此相比,我国学术界对正当化事由的界说,缺乏完整的认识,传统的归入事实错误说似乎已成定论。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界,有关正当化事由错误问题基本上不存在激烈的争鸣,偶有一些新的论点,也很难与事实错误说相颉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当化事由错误 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过当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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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与共犯之区别 被引量:10
13
作者 郑泽善 《时代法学》 2014年第5期44-57,共14页
德、日、韩等国家的共犯论体系是以正犯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共犯是以正犯为其前提的概念。刑法以分工分类法对共犯人进行分类,正犯不仅是其中的核心概念,也是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中心。因此,在共犯论中,最基本的问题便是怎样区分正犯与... 德、日、韩等国家的共犯论体系是以正犯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共犯是以正犯为其前提的概念。刑法以分工分类法对共犯人进行分类,正犯不仅是其中的核心概念,也是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中心。因此,在共犯论中,最基本的问题便是怎样区分正犯与共犯。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并没有正犯概念,我国刑法将参与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分为组织犯、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有关正犯与共犯的区分问题,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界,有规范性实行行为说和实质客观说之争,虽然重要作用说具有相对合理性,但是,在共犯论体系不同的语境之下,探讨两者的区分,可谓无奈之举。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最好是在修订刑法条文时,规定相关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限制正犯 形式客观 重要作用 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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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基本构造的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4
14
作者 郑泽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85-89,共5页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犯罪。除所有权人的财产权外,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对财物的占有、持有状态也应成为抢劫罪的保护法益。是否压制反抗是抢劫罪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构成要件,通过暴力、胁...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犯罪。除所有权人的财产权外,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对财物的占有、持有状态也应成为抢劫罪的保护法益。是否压制反抗是抢劫罪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构成要件,通过暴力、胁迫压制对方反抗的"对象"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所有者、占有者或对之处于保护地位的人。抢夺罪的行为人只是对物实施暴力,而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是为了压制对方的反抗。行为人取得财物时实施的暴力、胁迫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是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暴力 胁迫 压制反抗 抢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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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之处罚根据 被引量:3
15
作者 郑泽善 《学术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25-31,共7页
结果加重犯,是指基于故意实施基本犯罪行为,导致意想不到的重大结果的犯罪形态。有关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处罚根据,危险性说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理论也有致命缺陷。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是针对结果加重犯的加... 结果加重犯,是指基于故意实施基本犯罪行为,导致意想不到的重大结果的犯罪形态。有关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处罚根据,危险性说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理论也有致命缺陷。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是针对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罪过形式的争论。结果加重犯中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是,参与原本就有危险性行为的人理应受到处罚,这一点没有异议。问题是,没有参与危险性行为的人缘何也可以成为共同正犯,这一问题只能从共同正犯的构造入手才能得到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加重犯 处罚根据 责任原理 未遂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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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韩刑法中的暴行罪与伤害罪 被引量:8
16
作者 郑泽善 《法治研究》 2016年第3期65-75,共11页
我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不仅要求有伤害行为,而且还要求有伤害后果,即造成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现实生活中,虽然有不少令人难以容忍的施暴行为,只是由于伤害结果没有达到轻伤,而无法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进... 我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不仅要求有伤害行为,而且还要求有伤害后果,即造成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现实生活中,虽然有不少令人难以容忍的施暴行为,只是由于伤害结果没有达到轻伤,而无法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由于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很高,使得社会中暴力哲学的信奉者增多。我国刑法的这种规定,折射出我国刑法在犯罪圈的界定和刑法结构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即刑法结构上的"厉而不严"。如果无法对一般施暴行为"齐之以刑",行政处罚的轻微不仅无法"以罚压罪",而且不利于国民规范意识的形成。日、韩刑法中有关"暴行罪"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暴行 伤害 人身权利 轻伤 伤害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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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继共犯 被引量:7
17
作者 郑泽善 《法治研究》 2014年第5期3-15,共13页
承继共同正犯,是指对某一个犯罪,先行行为者着手实施后,在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的时段,后行行为者介入进来,在与先行行为者取得意思上的联络后,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承继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应当限定在:后行行为者将先行行为者的行为和... 承继共同正犯,是指对某一个犯罪,先行行为者着手实施后,在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的时段,后行行为者介入进来,在与先行行为者取得意思上的联络后,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承继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应当限定在:后行行为者将先行行为者的行为和结果作为实现自己犯罪的手段,基于利用该行为和结果的意图而加以利用的情况下,应将这种行为视为后行行为者利用、补充先行行为者的实行行为,具体判断应以价值、规范意义上的等同性为基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继性 犯罪共同 手段规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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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关系的脱离 被引量:8
18
作者 郑泽善 《法治研究》 2014年第10期89-103,共15页
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部分共犯人从共犯关系中退出,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并达到未遂或既遂的犯罪形态。共犯关系脱离是有关犯罪结果的归属问题,而共犯中止是事关已成立的未遂犯的可罚性问题。前者属于共犯论特有的问... 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部分共犯人从共犯关系中退出,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并达到未遂或既遂的犯罪形态。共犯关系脱离是有关犯罪结果的归属问题,而共犯中止是事关已成立的未遂犯的可罚性问题。前者属于共犯论特有的问题,后者与其说是共犯论问题,不如说是未遂犯论问题。尽管两者存在部分重合,共犯关系的脱离有可能适用共犯中止规定,但两者的本质却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关系脱离 共犯中止 认可 解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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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新探 被引量:3
19
作者 郑泽善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80-89,共10页
背信罪,是指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以谋求自己或者第三者的利益,或者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违背其任务,给委托人造成财产上损失的行为。背信罪的基本构造为: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主体),实施违背任务的行为(客观要件),以图利或加害为目... 背信罪,是指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以谋求自己或者第三者的利益,或者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违背其任务,给委托人造成财产上损失的行为。背信罪的基本构造为: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主体),实施违背任务的行为(客观要件),以图利或加害为目的(主观方面),造成他人财产上的损失(危害结果)。背信罪属于财产犯罪,是一种破坏诚实信用关系的犯罪。在我国的现行刑法典中,有30多个条文涉及到背信犯罪,但是,由于这些具体规定过于细密,以至于无法有效地调整和规范许多背信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背信任 诚实信用 财产损害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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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欠条的性质及其受侵害行为的定性 被引量:1
20
作者 郑泽善 晋涛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17-23,共7页
欠条本身不是债权,只是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当欠条是证明债权的唯一证据并且对受到侵害的债权具有保护价值时,其才可以被视为债权。欠条是一种财产性利益,但是普通欠条和作为债权唯一证明的欠条体现的财产性利益并不相同。盗窃普通欠条... 欠条本身不是债权,只是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当欠条是证明债权的唯一证据并且对受到侵害的债权具有保护价值时,其才可以被视为债权。欠条是一种财产性利益,但是普通欠条和作为债权唯一证明的欠条体现的财产性利益并不相同。盗窃普通欠条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作为债权唯一证明的欠条的,构成盗窃罪。抢劫普通欠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债权唯一证明的欠条构成抢劫罪。抢夺、骗取普通欠条或捡到欠条后撕毁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夺、骗取作为债权唯一证明的欠条,构成抢夺罪、诈骗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欠条 无形财产 财产性利益 债权唯一证明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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