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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奥斯丁与法律理论的建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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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布莱恩·H.比克斯 李汶龙(译) 郑玉双() 《法理学论丛》 2013年第1期163-173,共11页
导论对约翰·奥斯丁作品的一种标准批判认为,他对于法律的描述——即法律本质上是主权者对于其臣民的命令[1]——与律师、法官以及公民实践或认知法律的方式不完全相符。他们继而主张,既然奥斯丁的理论'不符合事实',就应当... 导论对约翰·奥斯丁作品的一种标准批判认为,他对于法律的描述——即法律本质上是主权者对于其臣民的命令[1]——与律师、法官以及公民实践或认知法律的方式不完全相符。他们继而主张,既然奥斯丁的理论'不符合事实',就应当被拒绝,进而支持更符合事实的晚近理论。英语世界的法律理论界发起了一场将诠释学方法(hermeneutic approach)运用于法律理论的运动[例如H.L.A.哈特[2]提出的'内在观点'(internalpoint of view),该理论被在方法论上差异极大的约翰·菲尼斯和约瑟夫·拉兹[3]等理论家所接受],这场运动强化了法理学理论建构应忠于参与者的理解的重要性。括而言,诠释学方法主张(抑或有时仅仅假设),法律理论如能对那些将法律视为行动理由的公民的视角加以解释,将会更加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理论 法律 符合事实 主权者 理论界 公民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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